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当包括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和保险费。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中的“相关费用”主要是指与运输有关的费用,如装卸费、搬运费等属于广义的运费范畴时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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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审定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海关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有:成交价格法、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倒扣价格法、计算价格法和合理法。这六种估价方法必须依次使用c只有在不能使用前一种估价方法的情况下,才可以顺延使用其他估价方法。
成交价格法是第一种估价方法,它建立在进口货物实际发票或合同价格的基础上,在海关估价实践中使用率最高。成交价格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购买该货物,并按《审价办法》第4条、第5条的规定调整后的实付或应付价格。这里的“成交价格”有特定的含义,必须是调整后的实付或应付价格,并满足这一条件,它已经不完全等同于贸易中实际发生的发票或合同价格。贸易上的发票或合同价格取决于买卖双方的约定,它有可能是实付或应付价格,有可能已经包括某些应调整的因素,还有可能已包括运保费,它的定价是自由的。
实付或应讨价格是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卖方或为卖方的利益而已付或应付的支付总额:支付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可以是直接支付,也可以是间接支付。
(1)买方对进口货物的处置和使用不受限制,但国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对货物转售地域的限制、对货物价格无实质影响的限制除外; (2)货物的价格不应受到导致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因素的影响; (3)卖方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买方获得围转售、处置或使用进口货物而产生的任何收益,除非按照《审价办法》第4条的规定作出调整; (4)买卖双方之间没有特殊关系。如果有特殊关系,应当符合《审价办法》第6条的规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买卖双方有特殊关系: (1)买卖双方为同一家族成员; (2)买卖双方互为商业上的高级职员或董事; (3)一方直接或间接地受另一方控制; (4)买卖双方都直接或间接地受第三方控制; (5)买卖双方共同直接或间接地控制第三方; (6)一方直接或间接地拥有、控制或持有对方5%或以上公开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股份; (7)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员、高级职员或董事; (8)买卖双方是同一合伙的成员。
成交价格法是海关估价中使用频率最高的一种估价方法,但由于种种原因,并不是所有的进口货物都能采用这一方法,如不存在买卖关系的进口货物以及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的进口货物,就不能采用成交价格法,而应按照顺序考虑采用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法。
“相同货物”是指与进口货物在同一国家或地区生产的,在物理性质、质量和信誉等所有方面都相同的货物,但表面的微小差异允许存在。
“类似货物”是指与进口货物在同一国家或地区生产的,虽然不是在所有方面都相同,但却具有类似的特征、类似的组成材料、同样的功能,并且在商业中可以互换的货物。
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时间要素”是指相同或类似货物必须与进口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其中的“同时或大约同时”,为在进口货物接受申报之B的前后各45天以内。
采用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法,必须使用与进口货物相同商业水平、大致相同的数量的相同或类似货物。如果没有相同商业水平和大致相同的数量,可以采用不同商业水平和不同数量销售的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但必须因商业水平和数量、运输距离和方式的不同所产生的价格方面的差异作出调整,调整必须建立在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的基础上。
倒扣价格法是以被估的进口货物、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在境内销售的价格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
按用以倒扣的价格销售的货物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被估货物进口时或大约同时销售;(2)按照进口时的状态销售;(3)在境内第一环节销售;(4)合计的货物销售总量最大;(5)向境内无特殊关系方的销售。
倒扣价格法应扣除的费用有:(1)该货物的同等级或同种类货物在境内销售时的利润和一般费用及通常支付的佣金;(2)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之后的运费、保险费、装卸费及其他相关费用;(3)进口关税、进口环节税和其他与进口或销售该货物有关的国内税;(4)加工增值额。加工增值额主要是指如果使用经过加工后在境内转售的价格作为倒扣计算价格法与前三种方法有很大的区别,它既不是以成交价格,也不是以在境内的转售价格作为基础,它是以发生在生产国或地区的生产成本作为基础的价格。因此,使用这种方法必须依据境外的生产商提供的成本方面的资料。这种方法也是使用率最低的一种方法。
采用计算价格法的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下列各项目的总和构成: (1)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原材料价值和进行装配或其他加工的费用。 (2)与向我国境内出口销售同级或同类货物相符的利润和一般费用。 (3)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合理的估价方法,实际上不是一种具体的估价方法,而是规定了使用方法的范围和原则,即运用合理方法,必须符合《审价办法》的公平、统一、客观的估价原则,必须以境内可以获得的数据资料为基础。合理方法应当是再次按顺序使用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倒扣价格方法、计算价格方法,但采用这些方法时有合理的灵活性。
在使用合理方法估价时,禁止使用以下六种价格: (1)境内生产的货物在境内销售的价格,也就是国内生产的商品在国内的价格。 (2)在备选价格中选择高的价格,也就是从高估价的方法。 (3)依据货物在出口地市场的销售价格,也就是出口地境内的市场价格。 (4)依据《审价办法》第10条规定之外的生产成本价格。 (5)依据出口到第三国或地区货物的销售价格。 (6)依据最低限价或武断、虚构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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