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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国东律师接受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采访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海关事务担保的法律依据是2011年1月1号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根据该条例,可以将海关事务担保分为三大类:1、依申请提供担保提前放行;2、法定提供担保;3、海关责令提供担保
第一类:依申请提供担保提前放行;条例规定,如果是出现了以下情况,比如说没有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没有提供有效报关单证;没有缴纳纳税期限内的税款或者滞报金,纳税义务人可以在办结海关手续前向海关申请提供担保,要求提前放行货物。
第二类、法定提供担保。该条例第五条规定,暂时进出境货物、过境的运输工具等特定海关业务必须提供担保。
第三类、海关责令提供担保。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期内明显转移、藏匿应税货物或财产的,海关可责令纳税人提供担保。
孙国东律师介绍说,如果报道中小王所说的情况属实,按照条例的规定,小王所在的报关公司并不存在需要担供担保的情况。
因此,根据行政法中的职权法定原则,也就是行政机关应做到“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
在纳税义务人本该缴纳税款、由海关验放的情况下,海关无任何法定原因就让其交纳保证金,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孙国东律师建议,纳税义务人如果对海关收取保证金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向上一级海关提起行政复议,还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关键词:孙国东律师 关税 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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