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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律师法》 6亮点实惠当事人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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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天津视窗11月18日电: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订后的《律师法》将于2008年6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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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解读新《律师法》 6亮点实惠当事人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从1996年5月颁布《律师法》至今的十余年时间里,社会的进步在法律界特别是律师业留下了深刻的烙印,法律的调整是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进步,与之对应,法律的发展也将促进社会的发展。新《律师法》备受关注正是因为如此。

日前,记者采访了天津市多名律师,请他们根据自身经验解读新《律师法》,特别是新法的变化给市民带来的“实惠”。

亮点1

个人可建律所 老百姓有了法律“超市”

新《律师法》第十六条:“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律师解读】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是国外比较通行的一种做法。但目前,我国现行的《律师法》只规定了国家出资、合作、合伙3种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新《律师法》在借鉴国际经验、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对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作出了补充规定,首次明确允许个人开办律师事务所。

杨律师介绍,目前规模较大的律师事务所最感兴趣的是单位客户,为个人提供律师服务的几率很小,因为个人案件一般案值小,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低,因此,有的律师事务所甚至拒绝为个人打官司。依据新法,个人可以建立律师事务所,这样便可以凭借其贴近群众、成本较低的优势打进法律服务市场,“受益最多的还是老百姓,今后打官司就像进‘超市’一样,可以根据个人的经济条件和实际需要挑选相应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至于个人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服务是否能令人放心,杨律师认为,由于新《律师法》对个人开办条件、律师的工作经历和职业信誉等都有严格规定,这样就把个人律师事务所严格纳入了政府监管范围,对由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带来的风险起到了规避作用,人们可以放心去选择。

日期:2007-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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