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我国行政处罚在进行通知处理过程当中,我国的相关组织以及一些法人是需要提供一些相关材料进行证明处理,同时人民法院也是需要根据材料进行受理,接下来树图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行政通知是否可诉问题的解答,带着问题我们一起往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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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通知是否可诉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高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就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告知补正的申请材料,听证材料等通知行为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导致行政许可程序终止的上述的一些通知除外。下面分享行政审判的一个指导案例:
马某不服武汉市某主管部门,诸如街道办事处,地矿行政相关案件的案例。该案例的裁判要点是:通知与否是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若通知的内容,为单纯的告知此前作出的行政决定的内容,或者重复引述行政合同条款对外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若通知,同时具有针对特定相对人产生实际影响的内容,也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案件被上诉人,也就是街道办等单位,对于上诉人马某,临时占地许可和采矿许可证到期,根据湖北省林业局的相关规定和2006年12月区主管部门的会议纪要以及5单位的联合制作的整治方案与马某在2017年1月签订了整治协议,作出停采通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上诉人马某要求撤销停采通知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停采通知是街道办和几个部门根据上述的一些规定作出的符合上述的一些规定,是一个重复。重复,并没有设定新的一些权利义务,只是告知的行为,所以,不应当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
具体行政行为的要素有哪些?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哪些?行政主体对企业行政处罚过程中作出的内部指导性文件能不能诉?企业因安全责任事故受到行政处罚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在政企纠纷的过程中,很多企业会遇到类似的行政处罚到底能不能诉的问题,每个案件的情况不一样,采用的法律法规也是不同的。
(一)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这是主体要素。 不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一般不是行政行为。但是,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实施的行为,也可能是行政行为。
(二)具体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权力所为的单方行为,这是成立要素。 即该行为无需对方同意,仅行政机关单方即可决定,且决定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对方负有服从的义务,如果不服从,该行为可以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特定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这是对象要素。“特定”是指某公民或某组织。
(四)具体行政行为是作出有关特定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为,这是内容要素。
(一)行政诉讼的内容具有特殊性
行政诉讼解决的是行政争议。行政争议即所谓的“官民”之争。“官民”关系是一国之中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官民”之争的公正、和平、及时、顺利解决对国家的稳定与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作为解决“官民”之争的最终的和最有效的途径,行政诉讼对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法治政府发挥着关键作用。
(二)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具有恒定性。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违法,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处罚,无需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则只能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等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在行政诉讼中,原告只能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告则只能是行政机关。
(三)行政诉讼的主导者是人民法院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占主导地位的是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原告与被告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而人民法院则是居于原告与被告之上的主导者,决定着整个行政诉讼程序的开始、进行与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