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任何一种诉讼都是需要相应的法官进行审理的,这个法官审理诉讼是有着不同的方式的,既可以开庭审理也是可以书面审理的,书面审理是要符合条件的。下面就让树图网小编为大家带来行政诉讼二审书面审理要写明吗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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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二审书面审理要写明吗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行政诉讼法》条5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6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当事人对原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议的,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可见,行政案件中的二审书面审理是有条件限制的。达到条件的,由二审法院自行选择,即“可以”开庭审理,也“可以”书面审理。没有达到条件要求是要“应当”开庭审理。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参加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以及与当事人诉讼地位相似的人。它包括当事人和具有类似诉讼地位的诉讼代理人。
根据中国《行政诉讼法》第4章关于参加人的规定,行政诉讼参加人的范围是:原告、被告、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四种。
行政诉讼参加人与参与人不同,后者的范围比前者宽。参与人包括参加人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勘验人等。后一类参与人与前一类参加人不同,他们在法律上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当然,他们在诉讼中也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2)新法优于旧法;
(3)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4)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最高人民法院向中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要求;
(5)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上位法相抵触的,人民法院向国务院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审查建议;
(6)地方政府规章同部委规章不一致,或部委规章不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向国务院申请解释或裁决。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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