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场诉讼中最重要的一件事情就是找一位好的律师,一位好的律师能够帮你的诉讼提高不少的胜率。在行政诉讼中很重要的一个就是代理词的书写。下面就让树图网小编为大家带来行政诉讼被告的代理词怎么写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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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被告的代理词怎么写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首部
1.标题。在文书上部正中写明“代理词”。
2.称谓。顶格写合议庭组成人员。例如“审判长、审判员”。
3.前言。一般包括三个部分:一是说明代理人的合法身份、代理权限;二是说明代理人接受委托后进行的工作;三是表明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代理意见。
(二)正文
1.作为原告代理人发表的代理意见。这一部分是对起诉状的发挥和补充,对提出诉讼请求所持的理由进行充分的论证。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应论证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不合法的。一般从以下五个方面提出代理意见。第一,主要证据不充分。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行政机关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只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才能是合法的。如果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主要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甚至各证据之间相互矛盾,那么就不能反映和证实有关的基本事实,就会使具体行政行为失去立足点。因此,理由部分应指出行政机关在未掌握充分证据的前提下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第二,行政机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如果行政机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即为违法或无效。一般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行政机关适用了不该适用的法律法规;二是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所依据的法律虽然正确但适用条文错误;三是适用了业已废止的旧法条文。第三,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违反了法定程序。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过程中没有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即使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也有可能导致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第四,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越了职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要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进行,否则就是超越职权。超越职权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超越了主管权限,二是所实施的处罚措施种类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无论行政机关存在着上述哪一种情况,人民法院都可以判决予以撤销。第五,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滥用了职权。
第六,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第七,行政机关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责任。
2.作为被告代理人发表代理意见。应论证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适当,程序合法。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发表代理意见:第一,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是清楚的。第二,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正确适用了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第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整个过程符合法定程序。第四,行政机关在享有行政管理职权的范围内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三)尾部
1.结束语。代理人总结发言,提出对本案的看法和结论性意见。应做到概括有力,简洁明晰。
2.代理词致送的人民法院名称。
3.代理人签名,年月日。
二审代理词由首都、正文、尾部组成。其中首部、尾部的内容与一审代理词大体相似,正文即代理意见的写法与一审代理词的区别是:应重点阐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是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或是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
(1)行政诉讼所要审理的是行政案件。
这是行政诉讼在受理、裁判的案件上与其他诉讼的区别。刑事诉讼解决的是被追诉者刑事责任的问题;民事诉讼解决的是民商事权益纠纷的问题,而行政诉讼解决是行政争议,即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2)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方式进行的一种司法活动。
这是行政诉讼与其他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和途径的区别。在中国,行政争议的解决途径不止行政诉讼一种,还有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等等。而行政诉讼是由人民法院运用诉讼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3)行政诉讼是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以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其中进行审查的行政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这就决定了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在审理形式和裁判形式上有所不同。如行政诉讼案件不得以调解方式结案;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行政诉讼的裁判以撤销、维持判决为主要形式等。
(4)行政诉讼是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行政诉讼并不解决所有类型的行政争议,有的行政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均无类似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限制。至于,不属于行政诉讼解决的行政争议只能通过其他的救济途径解决。
(5)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具有恒定性。
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管理中的相对方,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行政管理中的管理方,即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双方的诉讼地位是恒定的,不允许行政主体作为原告起诉行政管理相对方。这个特点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不同。民事诉讼中诉讼双方当事人均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原被告不具有恒定性,允许被告反诉;而刑事诉讼,也存在着自诉案件中允许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所诉自诉人。
行政诉讼法的效力范围,是指行政诉讼法在怎样的空间范围和时间范围内,对哪些人和事具有适用的效力,具体包括行政诉讼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对人的效力和对事的效力。
(1)空间效力
空间效力又称地域效力,行政诉讼法的空间效力是指行政诉讼法适用的地域范围。中国行政诉讼法适用中国国家主权所及的一切空间领域,包括中国的领土、领空、领海以及领土延伸的所有空间,此外在公海中的中国籍船只以及飞行器一般也认为是中国领域。凡是在中国领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以及在中国领域内进行的行政诉讼活动,均应适用中国行政诉讼法。但也有例外:一是中国两个特别行政区:香港、澳门,不适用中国(内地)行政诉讼法;二是有关行政诉讼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只能在本行政区域内适用。
(2)时间效力
行政诉讼法时间效力是指行政诉讼法的生效、失效的起止时间以及对该法生效前发生的行政案件是否具有溯及力,即溯及既往的效力。如中国《行政诉讼法》第75条明确规定:“本法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这里的施行日期即为该法生效日期。同时,中国行政诉讼法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3)对人的效力
行政诉讼法对人的效力是指行政诉讼法适用于哪些人,对哪些人有拘束力,对哪些人没有拘束力。中国行政诉讼法原则上采用属地原则确定对人的效力,凡是在中国领域内进行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均适用中国行政诉讼法。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和第70条规定,这些当事人包括:中国各级各类行政机关;中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国进行行政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但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对事的效力
行政诉讼法对事的效力是指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凡是依照《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内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都适用行政诉讼法来审理解决。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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