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代理法律规定了被代理人的权利及义务,那些人可以成为代理人,规定里代理事项、范围、时间、及代理事项的责任承担,民事诉讼代理也是公民民事权利的体现,任何人都可以为了更好的行使民事权利而委托代理人,下面我们就来看看民事诉讼代理法律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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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代理法律规定有哪些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根据法律规定,由民事诉讼当事人授权或经人民法院指定,以当事人名义,代理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制度。进行诉讼行为和接受诉讼行为的权限,称为诉讼代理权。享有诉讼代理权为当事人代理诉讼的人,称为诉讼代理人。
二、民事诉讼代理法律规定
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六十四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第六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责任编辑:陈墨宸)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六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六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六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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