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6日17时许,金湖县前锋镇法律援助工作站来了位妇女向王万家站长哭诉:“我侄儿杨某在福州市安装电梯时不慎坠地死亡,听到这个消息我们全家人脑子一片空白,只有请你替我们做主为他讨个公道”,王站长意识到此事复杂而重大,一边劝解老人节哀保重,一边详细了解情况。该妇女是前锋村村民,侄儿一家户籍在扬州市宝应县山阳镇,夫妻俩原先一直在前锋镇一家木器厂上班,近两年木器效益不好,杨某2008年2月就到福州市从事电梯安装工作,2011年1月6日在安装电梯时不慎坠地死亡,按《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应到事发地福州或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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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杨某,1月6日因在10楼安装电梯时,没系安全带,踏空脚手架,坠地死亡。与其一同从事电梯安装的三位工友当即拔打110、120,并通知其所在的电梯安装公司,当救护车到达时,经急救人员确诊杨某因头部严重摔伤,失血过多已死亡。
经过查实事故的原由后,援助人员找死者所在的某电梯安装公司要求尽快处理死者善后事宜。
第一次商谈:时间元月9日上午。双方进行商谈焦点主要是是否按工伤死亡处理此事。公司方:认为与死者签有合同,系承揽合同,并死者没尽安全义务,未系安全带,责任自负。援助人员提出:1、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劳动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2、承揽关系中,承揽人要自己提供设备,劳动条件。安装电梯的工具、材料、脚手架都是由电梯安装公司提供。3、这是劳动合同,按《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死者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死亡,应认定工伤。4、当事人死者与公司签订一份合同,其中质量和安全事宜与公司无关,此条款违背《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系无效条款。据此要求该公司按工伤死亡处理。
第二次商谈:时间1月10日上午。该公司同意按工伤处理,但提出赔偿标准为43万,理由是依据1996年10月10日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5条规定。1、丧葬费按上年度福州职工6个月工资28666元÷2=14330元。2、死亡补偿金按上年度福州职工48—60个月标准,按最高60个月赔偿5×28666元=143300元。3、供养亲属:三个女儿(大女儿9岁,二个双胞胎女儿5岁)和78岁的父亲(死者兄妹5人),经计算赔偿27.519万元。援助办案人员要求按新的《工伤保险条例》执行,该公司应赔偿85万元。双方再次形成僵局。
第三次商谈:时间元月11日上午。援助办案人员始终要求按照2011年元月1日施行的新《工伤条例》标准执行:1、丧葬费:28666元÷2=14333元;2、死亡赔偿金:按全国上年度职工均工资20倍赔付17175元×20=34.25万元;3、死者每年工资5万元,4个被扶养人费用424000元,三项合计781833元。经多次商谈该公司只肯出60万。
第四次商谈:援助办案人员依法通过三次艰辛商谈没有结果的情况下,元月11日下午,只有到当地派出所,劳动监察大队求助反映该事故的经过,要求依法处理此事,在两个部门的大力协助下,元月12日上午援助办案人员再次与该公司商谈,通过办案人员环环相扣的法理分析和有礼有节的商谈,并请该公司从老年丧子之悲、中年丧夫之痛、幼年丧父之苦出发同情弱者,对方迫于情理和法理,最终同意一次性赔偿死者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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