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9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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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上调贪污贿赂犯罪起刑点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5000元成为了贪污贿赂犯罪的起刑点。贪污5000元以上的,将对应不同的数额予以惩处,获刑从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到死刑不等。
这就意味着在司法实践中,贪污5000元以上则要被判刑。
这一规定一直沿用至今。
很多专家学者认为按照社会经济发展的程度,5000元的起刑点打击面太大了,不一定能达到惩治的效果。
"中国第一刑辩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田文昌就说:"调整贪污贿赂犯罪起刑点肯定是对的,1997年的时候,老百姓一个月才挣几百块,而现在的工资至少是1997年的十倍,现在还以5000元为起刑点的话,就太脱离实际了。"专家认为,司法力量主要还是应该用在重大案件上。而现在小案件耗费的精力很大,从公安机关到检察机关,要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最终案件只够判个缓刑。而目前缓刑的执行很不到位,给当地的百姓造成一个印象,这些人就跟没有被判刑一样。
有的网友还认为,现在经济发展了,5000元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搞一次宴请都难,把它作为起刑点,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实在难以得到执行。因此,各地往往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情况自行裁度调整起刑点。
正像张军说的"许多涉案金额为几万元的案件,并没有被移送到法院;但一旦移送过来,法院又得依法判处,这本身就缺乏社会公正性。"
根据199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5000元成为了贪污贿赂犯罪的起刑点。贪污5000元以上的,将对应不同的数额予以惩处,获刑从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到死刑不等。
这就意味着在司法实践中,贪污5000元以上则要被判刑。
这一规定一直沿用至今。
很多专家学者认为按照社会经济发展的程度,5000元的起刑点打击面太大了,不一定能达到惩治的效果。
"中国第一刑辩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田文昌就说:"调整贪污贿赂犯罪起刑点肯定是对的,1997年的时候,老百姓一个月才挣几百块,而现在的工资至少是1997年的十倍,现在还以5000元为起刑点的话,就太脱离实际了。"专家认为,司法力量主要还是应该用在重大案件上。而现在小案件耗费的精力很大,从公安机关到检察机关,要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最终案件只够判个缓刑。而目前缓刑的执行很不到位,给当地的百姓造成一个印象,这些人就跟没有被判刑一样。
有的网友还认为,现在经济发展了,5000元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搞一次宴请都难,把它作为起刑点,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实在难以得到执行。因此,各地往往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情况自行裁度调整起刑点。
正像张军说的"许多涉案金额为几万元的案件,并没有被移送到法院;但一旦移送过来,法院又得依法判处,这本身就缺乏社会公正性。"
起刑点应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挂钩?
应改变现在起刑点相对固定的模式,建立浮动性的贪污贿赂犯罪起刑点。让起刑点既能够升也能够降,否则将难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
自1979年以来,贪污受贿罪的起刑点就在一次次地提高,适应时代的发展而变化。
来源:人民网
编辑:秀琴
起刑点的浮动似乎成为了一种趋势,但是如何浮动?是不是应该有些制度上的规定?
对此,一些专家呼吁:起刑点要浮动起来,不能一成不变,应改变现在起刑点相对固定的模式,建立浮动性的贪污贿赂犯罪起刑点。让起刑点既能够升也能够降,否则将难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
宋成均律师就提出,我国近几年有关贪污受贿处刑情况相对越来越轻,发案越来越多。究其原因,是我国关于这方面的量刑情节和标准极不统一,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缺乏相应约束机制。
为此,他建议将贪污、受贿的量刑与当地平均工资标准挂钩。
具体来说,贪污金额按发案前一年当地平均工资计算,贪污金额不足5年平均工资的,按贪污金额折合的平均工资期限处以有期徒刑;贪污金额在5年平均工资以上不足30年的,按贪污金额折合的平均工资期限乘0.8的系数确定有期徒刑期限,最低不得低于有期徒刑5年半,最高有期徒刑20年;贪污金额在30年平均工资以上不足50年的,无期徒刑;贪污金额在50年平均工资以上的,死刑;都并处没收财产。
有不少专家认同宋律师的看法。
一名律师就说,以住房价格来考量,1997年"10万元"可以买一个小套的住房,2007年,同样的这个小套的价格恐怕已经飙升到40万元以上;就是说,经济发展了,社会进步了,受贿起刑点金额的现实购买力却大幅度下降了。
该律师说,司法必须与时俱进,量刑不能拘泥于具体的"金额"尺度的考量,必须综合考虑工资水平、物价上涨、通货膨胀和购买力下降等客观因素。他们建议设立浮动性起刑点,参考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或是按年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或人年纯收入或平均生活费或者其他经济发展指标来制定起刑点。
对没到起刑点的官员:罢官、罚钱、劳教更有打击力
对于一个用一生投资"官场",并以官员的身份来牟利的人来说,将他们罢官、罚钱、劳教在某种程度上对一个"官场上人"的打击力和威慑力比让他坐牢更大。
面对社会上要求提高贪污罪起刑点的呼声,知名律师、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的朱永平却认为,打击贪污腐败是一个系统工程,提高了起刑点对打击贪污腐败毫无帮助。
朱永平说:"贪污腐败属于经济犯罪,打击这类违法行为,要与国际接轨,关键是在‘罚’上下工夫。减少死刑,多用罚金,罚到贪污犯倾家荡产,没有生活来源,甚至让他更愿意去坐牢而不是交罚款。而现在即使将贪污贿赂犯罪的起刑点由5000升到5万,也未必能对贪污者形成敲山震虎之势。"
广东省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聂立泽也说:"对贪污腐败犯罪判刑要根据情节,几次贪污的、贪污的是什么钱、贪污的后果等滥用职权的性质来惩处。即使起刑点提高了,也并不表示,5000元以下的贪污不受惩罚。"
聂教授表示,反腐败的关键在于形成预防和遏制腐败的机制,而单单依靠刑法,作用还不明显。我国应该形成多部门相结合共同遏制腐败的势头。构成犯罪的,当然要依法严处,没有达到起刑点的,并不意味着不受处罚。
聂教授说,在中国社会,对于一个用一生投资"官场",并以官员的身份来牟利的人来说,将他们罢官、罚钱、劳教在某种程度上对一个"官场上人"的打击力和威慑力比让他坐牢更大。在打击贪污腐败的问题上,不仅是司法部门在行动,国家监察、纪委等部门也在行动。以行政的手段惩治滥用职权的官员,如果对他们处分、警告及时,而不是马上就诉诸法律起诉的话,更有防微杜渐、预防犯罪的作用。
南方日报见习记者赵杨记者戎明昌
新加坡:贪污15新元判监一年
在许多国家,贪污贿赂犯罪并没有规定什么犯罪数额,那怕是贪污、受贿一元钱,那也构成犯罪,因为贪污一元钱和贪污一万元钱都是背离了职责要求,违反了国家廉政制度。何况,积少成多、积腋成裘,从贪污一元钱到一万元只有一步的距离。在新加坡,有一位监狱管理人员一直奉公守法,但有一次接受一名罪犯的15新元,为其买了一包香烟,就被指控犯有贪污罪,被判处1年监禁并罚款15新元,开除公职。■时局
贺国强释放信号:用好网络加强反腐
昨天各大报纸和网站均报道,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贺国强18日在考察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络信息工作时强调,要切实加强反腐倡廉网络舆情信息工作,努力拓展人民群众参与反腐倡廉工作渠道。
网络发展在带来便利的同时,向反腐倡廉网络信息收集、研判和处置提出新的机遇和挑战。"抽天价烟局长周久耕被免被查"、"粮食局长倒在网络反腐第一波"、"被网络钉牢的最牛县委书记"……越来越多的事件,通过网络曝光得到了解决,一些腐败分子,也借由网络暴露在阳光下。
值得指出的是,对网络反腐的强调,无疑有全国各地厚实的实践基础。
在广东,省纪委初步建立起网络舆情快速反应制度。今年初,国内多家网站陆续上传和转载反映广东某区区长等13人"出国考察"事件。广东省纪委信访室第一时间监控到了该网络舆情,及时将搜索到的情况报告给省纪委领导。省纪委书记朱明国亲自指示肇庆市主要领导要调查核实,对该区区长谭某等主要责任人员先行免职,视后续调查情况再作进一步处理,同时要求正面回应媒体。之后,国内各大网络媒体对此决定纷纷进行了报道,网络上关于该公款旅游事件的热议迅速得到平息。
广东各地的纪检监察机关还从网络舆情中深挖案件线索。近日,惠州市纪委通过互联网平台,在与网民交流中发现案件线索,迅速查办一起"一把手"贪污案件。案件查结之后,市纪委又及时向网友通报情况,发帖引导舆论,工作得到了网民的认可。在搜集网上舆情信息、快速处理"网络报料"的基础上,广东各地政府还通过建立廉政论坛,主动引导网上舆论。各地政府门户网站或纪检监察网站开设廉政宣传专栏,动态报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成果。
关注网络舆情、主动应对之外,各地纪检部门还积极拓宽人民群众的举报空间。近日,中纪委监察部开通举报网站后广受关注,并一度引发"塞车效应",这说明人民群众对此是积极拥护的。早在2008年10月24日,我省就建成并开通了全省纪检监察机关互联网信访举报系统平台,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实现了省、市、县三级纪检监察机关全部开展网上举报业务的目标。今年1—8月,广东省纪委机关受理网上举报比去年同期增加了48.17%。
相关举报人对网络举报的最大担忧就是由网络安全引发的个人安全问题。广东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朱明国在最近一期《学习时报》上刊登文章,介绍香港廉政建设的主要做法和特点,并呼吁借鉴其经验推进反腐倡廉。其中特别提到,要完善信访举报保护办法,对重大案件的举报人和证人实行保护计划。进一步完善举报奖励制度,设立奖励举报基金,对突破重大案件有功的署名举报人进行重奖。
这些措施如果能够实施,这无疑是对网络举报制度的有力保障。(来源:《南方日报》记者戎明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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