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互联网侵权证据保全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办理互联网侵权证据保全需注意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受理时审查申请主体是否合格,是否符合地域管辖的规定;二是软硬件环境、网络环境的清洁性需要检查;三是操作应由申请人实施,公证人员监督全过程;四是操作步骤的设计应事先规划;五是全的方式应采用摄像、拍照等综合性手段。下面由树图网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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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互联网侵权证据保全的注意事项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按照《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申请公证的主体与申请的事项应当具有利害关系。但是对“利害关系”未做进一步的解释。
实践中,虽然绝大多数网络证据保全公证都是以受到侵害的权利人作为申请人,但也存在由权利人的委托代理人或者律师事务所作为申请人的情况。实际操作中,没必要非得纠结申请主体是否是有利害关系,毕竟证据保全公证主要涉及侵权事实,并不涉及申请人自身权利的处分,只要权利人本人不提出意义,就可以由他人代为申请公证。
我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但是由于互联网络可以覆盖全区域,不同地域的人都可以通过移动终端发现同一侵权行为,只要符合侵权行为地的要求,各地公证机构都可以受理。
办理移动终端保全证据公证前,需要检查办理的软硬件环境和网络环境。网络证据的高科技性、易流逝性、易篡改性对公证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应在手机等移动终端上进行操作,很多侵权事实的发生结果只有在手机上才能真实有效的反映出来,如果强制将手机数据强制通过软件转译成计算机可视的界面,已经不是待公证的目标网站,转译中容易造成数据失真、丢失。
2、检查有无与移动通信网络或者wlan网络连接,如果是事先更改特定域名指向的特定地址,使保存在移动终端上的数据在无网络连接的情况下仍可以打开。
3、对移动终端和网络要进行清洁性检查。但由于大部分公证人员未经过专业知识培训,即使专业人员不及时更新知识,也会被日益更新的技术所淘汰,清洁性检查只能起到威慑的作用。
在实践操作中,尽量由公证人员随机指定移动终端和网络。不能使用申请人自己提供的手机和网络。条件允许,应随机购置新的移动终端,使用指定的网络。像我处就可以提供事先购置的手机和wlan网络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所以,在办理此类公证过程中,尽可能使用本处提供的移动终端和网络环境,在本处办公地点办理公证,避免任何可能导致证明力瑕疵的情况出现。
在传统公证中,公证人员主要为监督者,而非行为人,即公证人员主要对公证的整个过程进行监督。但在网络环境下,公证人员监督申请人进行具体操作往往受到被告的质疑,并指出申请人很容易在操作中通过置入木马程序等进行“暗箱操作”。
1、移动终端上的数据的易流逝性、易篡改性导致移动终端上第一次操作得到的数据的真实性,第二次可能因为机内保存有数据就不真实,或者操作有失误的情况下,数据将完全不同。所以在操作之前,公证员应当要求操作人员把每一步操作步骤规划好,不要出现点错或者失误的操作。最好在其他设备上操作一次。
2、移动终端的可视界面不大,针对不同的保全对象,对需要展现的重要数据内容要特别展示,才能在保全中清晰展现。
3、针对移动网络下的证据保全,应结合通信网络的特点制定针对性的操作规范。
移动终端的可视界面小,是为了符合便于携带型的特点,但是与计算机相比确实小了很多,而且内存空间和软件的有限,导致对移动终端的操作步骤保存起来很困难。还有一些证据的保全需要实时打印,但是与打印机还不能直接链接,操作太复杂,容易导致数据的丢失。
还有的证据保全需要将移动终端和计算机终端配合起来使用。所以,在保全过程中采用全程摄像和重点过程拍照相结合的手段是最能真实客观地反映当时操作情况的保全方式。
[1]《公证程序规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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