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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产权的买卖合同可以公证吗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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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孤注掷温柔
一生孤注掷温柔  浏览量:32023-03-07 10: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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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产权的买卖合同可以公证吗思维导图简介

我们都知道房屋是可以办理产权登记的,但是一些小产权房、自建房等房屋是无法办理产权登记的,没有产权的房屋买卖也可以进行公证。那么无产权的买卖合同可以公证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树图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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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 无产权的买卖合同可以公证吗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 一、无产权的买卖合同可以公证吗

      1. (一)没有产权的买卖进行交易时,是可以办理公证的,公证的内容只能是对交易行为进行公证,不能对房屋合法性进行公证。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1. 1、合同;

        2. 2、继承;

        3. 3、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4. 4、财产分割;

        5. 5、招标投标、拍卖;

        6. 6、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7. 7、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8. 8、公司章程;

        9. 9、保全证据;

        10. 10、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11. 1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2.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2. 二、关于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

      1.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2. 第一,买卖合同的成立

        1. 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2.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3. 第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1. 第二条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2. 第三条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 第四条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5. 第五条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6.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7. 第六条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 三、买卖合同交付期限

      1. (一)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时间内的任何时间内交付。

        1. 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按下列方式确定:

          1. 1、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补充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 2、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2. (二)标的物在合同订立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的时间。

      3. (三)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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