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陈某怎么都没想到,仅仅由于婚恋分歧,自己会被亲生父母强行送入精神病院。如今,陈某已将收治医院——北京市回龙观医院告上法庭,成为精神卫生法面世后开审的第一案。树图网小编希望下文可以帮助到您。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精神卫生法面世后开审第一案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精神卫生法面世后开审第一案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1d3e8d07700ab84be4d41d6cc9847850
精神卫生法面世后开审第一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1月16日上午10时30分,北京女工程师陈某(化名)在男友与另一位男性友人的陪同下,走出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法庭。
如今,陈某已将收治医院——北京市回龙观医院告上法庭。据了解,回龙观医院是亚洲最大的精神病医院。
陈某认为,北京回龙观医院的收治行为侵犯了她的自主权、人身自由及身体权,要求相应的赔偿20万元,并赔礼道歉。
此次庭审持续一个多小时,双方交换证据,回龙观医院要求追加陈某父母为被告。
精神卫生法专家、“被精神病”公益律师认为,此案将成为《精神卫生法》通过后的第一案。
父母雇医托将女儿强行送入精神病院
裹着寒风,陈某出现在法治周末的面前。谁都想不到,这个一头秀发、眉眼温和、左手上戴着一枚戒指的女子,竟曾经因为自由恋爱而被亲生父母强行送至精神病医院,并在精神病医院的重症病房住院3天。
握着一杯温热的奶茶,陈某离开医院至今,她晚上还会经常做噩梦,在梦里哭醒。梦里都是医院的情形,许多重症病人的叫喊声……
今年6月5日傍晚,陈某与恋爱3年的男朋友从住处下楼时,透过公寓楼的大堂玻璃,她看到了从东北老家赶来的父母。
一年多没见面的父母没有打一声招呼就来到了北京,这让陈某本能地感到这不是惊喜,而是“来者不善”。原来,由于陈某没有经过父母同意,就在北京与男友坠入了爱河,这让陈某的父母与陈某之间多次产生不快。
“当时我怕父母与男友发生冲突,影响不好。”陈某回忆说,“打算过后再跟父母通电话,把事情说清楚后再见面。”
然而,陈某与父母见面的方式,却让常人意想不到。
不一会儿,房内的陈某听到门外有敲门声,“他们在门外大概敲了十多分钟,我都没有出声。”陈某说,“后来就没了动静,当时松了一口气,以为他们走了。”
不料陈某却听到铁制工具放在地上的哐啷声。
过了十多分钟后,陈某的房门被撬开,破门而入的不仅有陈某的父母,还有四个“膀大腰圆,从来都没见过”的男子。
后来,这四个男子被证实是陈某父母花2000元找来的医托。
四名男子当时自称精神病院护工,在没有出示任何证件的情况下要求陈某配合他们去医院检查。
当时是晚上7时左右,包括陈某父母及其男友在内,一行八人来到了北京市回龙观医院。
3天后即出院,陈某是“最幸运的个案”
在去往医院的路上以及在医院大厅等待时,陈某一直在给两位好友发送信息。与朋友沟通后的陈某,也希望朋友能够帮助她。好友的证言与相互发送的数条短信,也成为日后陈某的证据之一。
在大厅等待时的陈某天真地以为,做完检查后,证明自己精神正常,就可以顺利离开。
但事实却让陈某陷入更深的恐惧中,在“没有医生接诊,没做任何相关精神检查,没有任何诊断”的情况下,陈某被带到了重症病房,护士24小时陪护。
拿到护士送进来的生活用品后,陈某提出要接水和去卫生间,她是被护士抓着胳膊带过去的。紧接着她又发现,厕所里并没有隔板,上厕所时会有护士“在对面一直看着你”。
医院的饭菜“很难吃”,但陈某发现,吃完饭的患者需要让护士看看吃了多少,如果不够护士满意的分量的话,会强制再吃。
第二天,陈某等来了初步的鉴定。
上午10时左右,陈某第一次见到了她的主治医生,医生问过基本情况后,她开始就父母的送治事由一一作答。医生提的问题有:童年的家庭生活,怎样来到医院等。或许由于冷静条理的叙述,理智配合的态度,陈某感觉到:“从医生的语气神情能确定他不认为我是疯子,也燃起了我对出院的希望。”
最后一次会诊是在8日上午,会诊大概持续了40分钟。终于,快到中午时分,主管医生宣布她无需住院治疗,可以立即办理出院。获知可出院消息之时,陈某当场失声痛哭。
当天下午4时左右,陈某离开了医院。
律师向说,陈某这么快出院,并且没有接受精神治疗,这是她了解的个案中最幸运的一个。
而陈某认为,正是自己多次的声明“没病”、“要起诉”,才使得自己这么快地“重见天日”。
“医院一位叫吕建宝的副主任,还专门跟我进行过一场谈话。她说,‘起诉,你觉得会有人理你吗?你读过《精神卫生法》吗?你这样的情况起诉也不会有人理你’。”
“乖乖女”自由恋爱 挑战父母权威
陈某是家中独女,10年前,大学毕业的她离开老家独自在北京生活,并成为一名工程师。
陈某称,父母对她有很强的控制欲,“父母从小就对我过度关注,不让我跟一般小孩玩,不准学游泳,被罩在玻璃杯下生活,直到上大学”。
两年前,与男友交往一年后的陈某将恋情告诉了父母,但父母始终反对。
“一开始每周都打电话,但每次谈到感情问题都不愉快,父母想让我跟男朋友分开,回老家工作。”对此陈某并不认同父母的观点,而每次以不快收场的谈话,使得陈某与父母亲的交流越来越少。
今年春节前夕,陈某与父母由于春节在哪过的问题再次爆发争吵。陈某希望能去男友的老家,与男友过年,陈某这一想法让父母很生气。
“闹僵了”,陈某有些懊恼,此后陈某与父母3个月没打过一次电话,直到6月5日。
“虽然陈某案没有直接的金钱利益,但是,按谁的主张,服从谁的意见,在家庭内部的利益冲突中更常见。”律师评价说。
“因为他们年纪很大了,这种情况下他们就决定把我送到医院里面。他们希望医生给我吃药、治疗,回到以前听话的状态。”陈某推测。
回龙观医院称“被精神病”不那么容易
其实,早在开庭之前,陈某与回龙观医院就已开始“隔空对话”。
6月10日,陈某在水木社区论坛公开其遭遇,引起巨大反响。18日,陈某与律师来到回龙观医院封存其病历。
“对陈某诊疗行为绝不应该被称作‘被精神病’。”接诊医生回忆说,“曾向陈某父母了解病情,得知陈某从2009年开始出现行为异常,不愿与人交往,认为父母会害自己,并且曾有自杀行为。之后,其又出现过抑郁症状。在接诊过程中,这名患者并不配合,甚至谩骂喊叫,一直处于一种‘兴奋状态’。”
当日,陈某在其博客上发布了一封《致北京回龙观医院的公开信》,对回龙观医院的说法一一进行了回应。
陈某告诉,她并没有经历过接诊过程,在大厅等候时她一直在发短信,没有任何激动情绪,强行关进重症病房前也并没有见过任何医生。而所谓的“兴奋状态”只是医生听了父母叙述后捏造的判断。
“回龙观医院可以公开门诊大厅的录像。”陈某说,“如果还有的话。”事实上,回龙观医院声称录像只保留15天,因此这一录像已经被删除。
有意思的是,在门诊大厅录像被删除的情况下,医院却保存了同日陈某在病房的录像。
参与给陈某进行会诊的一位主任医师曾介绍,在入院后第3天(入院72个小时内),陈某接受会诊的最终结果为:复发性抑郁症,目前已处于缓解期,因有主动治疗愿望,所以无需继续在医院治疗,可以回家服用抗抑郁药物,同时接受心理干预治疗。
但这一点也饱受陈某的抨击。陈某介绍说,她的病例显示她曾经有五个不同的诊断结果,尚未见到医生前已有“印象兴奋状态”的诊断,入院当晚,病例标注为“精神障碍未特指”(意为怀疑有精神疾病,但不知道是哪种),一直到出院时的诊断。
陈某说,难道我3天前是兴奋,3天后就变成抑郁了吗?
而杨院长认为,收治陈某主要依据2007年颁布的《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对于自愿方式与保护性住院方式出现矛盾时,自愿是最基本原则,保护性住院和由公安机关强制送来都不是主流方式。针对不同患者人群要有不同的方式。
回龙观医院的说法,在陈某的代理律师陈继华看来,毫无依据。
在媒体通报会上,杨甫德希望借这一事件来澄清公众对“被精神病”的误解。“不要认为一旦住进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就毫无办法,首先患者在最初医生接诊时可以自己向医生和监护人提出不同意住院,住进医院后,患者还可以向医生提出申请,在一系列程序保障下,得到一个最符合患者情况的处置治疗方式。”他说。
律师认为,回龙观医院的一些做法比较谨慎,陈某在72小时后出院符合当时《精神卫生法》一审草案的要求,“对于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应在72小时内作出书面诊断结论”。
“回龙观医院意识到陈某的个案可能有法律风险,召集了医院的大批专家会诊,并率先采用了72小时留置机制。”黄律师分析说,“72小时留置的做法,是一个进步,但陈某案,医院应更审慎一些,72小时的人身自由约束,本来是可以避免。”
但律师也提到,72小时的时间限制在10月26日通过的《精神卫生法》中已修改为“应当将其留院,立即指派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诊断,并及时出具诊断结论”。
精神卫生法的进步与缺陷
在7月份的媒体通报会上,杨甫德曾希望《精神卫生法》能够早日出台:“有了法律就有了具体措施,这既是对从事精神治疗医生行为的监督约束,也是一种保障。”
然而,由于《精神卫生法》2013年5月1日才生效,据陈某介绍,她的案件并不适用于《精神卫生法》。
然而,律师认为,目前这部法律仍存在的制度性缺陷在于,无法防止近亲属滥用监护权。
在律师看来,由于陈某案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民法通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甚至是《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等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关法律,都可以作为本案的依据。
“陈某与回龙观医院,是否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如果存在的话,是谁跟谁之间的合同?陈某的父母是否具有陈某监护人的法律主体资格?这些都是需要我们追问的。”黄律师说。
“即使2013年5月1日在《精神卫生法》实施之后,也包括目前北京有地方性的精神卫生条例,回龙观医院,依然是我国民法通则框架下的一家民事法律主体。”
律师告诉法治周末,不少中国精神科的医生,受一些错误法律观点的影响,误以为疑似精神病人都没有自主权,甚至形成了一些不当的潜规则。而已面世的《精神卫生法》带给社会最大的进步,是明确了“自愿住院原则”。这个立法原则,会替换当前散乱的地方性及部门性的医疗规范,以及一些上不了台面的潜规则,有利于推进医疗界的观念更新。
据此原则,除非达到“危险性”程度,精神障碍患者有权拒绝住院。也就是说,精神病人权利限制的标准,已经从医学标准进步为法律标准。
《精神卫生法》第30条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这种情况下可以强制住院。
然而,自出院后便开始研究《精神卫生法》的陈某却认为,“‘危险性’很难界定”。她分析说,这一决定权交由医学人士的手中并不合适。
陈某又提出,《精神卫生法》第35条规定: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有异议,不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在相关机构出具再次诊断结论、鉴定报告前,收治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诊疗规范的要求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
这不仅让陈某发问:“再次诊断时间是多久?一两年吗?这个过程要是把正常人治傻了呢?”
律师称,《精神卫生法》目前存在的缺陷,主要是法律标准的判断和权利限制的决定权,依然由医学人士掌握,这显然是职能配置上的错误。虽然权利限制已由原来的医学标准进步为法律标准,但法律标准却由医学界去解释和把握。立法进步了半步,却谈不上完整的一步。
其次,律师认为,作为设计公民人身自由限制的法律,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也没有为权利限制提供必要的司法便利,这两大制度缺陷,仍然是个迫切要解决的问题。
虽然在防止公权力滥用收治机制方面,患者以及患者家属有权申请复诊,有权申请医学鉴定,作为异议机制,比以前的做法有所进步。但亲属认为患者有伤害自己危险的个案,却没有这种制度安排。
“这样的制度错位,显然暗藏着巨大的风险,不仅普通公民有风险,患者家属与医生,都面临很大的法律风险。”律师警告说。
律师认为,在精神病人诉权保障方面明显低下,处于我国法治一般水平线以下。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收治问题已经基本解决,但精神卫生法规定的民事收治,依然无法可依,精神病人的监护权依然存在随意设置的情况。陈某案,正是医疗界对监护权随意设置出错的典型个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4]《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三十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三十五条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title: 2024-11-8未命名文件 tags: 影像诊断与手术后符合率统计与分析报告鱼骨图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title: 2024-11-8未命名文件 tags: 影像诊断与手术后符合率统计与分析报告鱼骨图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f19c198bf7435acf7735ee5051a89d7b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流程化上架操作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流程化上架操作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f97bd01986010350f781d05268e8f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