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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条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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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0月1日起执行。下文内容是释义献血法的第二条,树图网小编继续为您搜寻全面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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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条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第二条 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国家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释义】本条是关于确立无偿献血制度和无偿献血主体的规定。

(一)关于无偿献血制度

多年来,我国存在着三种献血形式:个体供血、义务献血、无偿献血。

个体供血,是公民向采供血机构提供自身血液而获取一定报酬的行为。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我国的医疗临床用血主要靠个体供血支撑。由于个体供血受经济利益驱使,供血人员大量频繁抽血,血液质量不断下降,有的不法分子非法组织卖血队伍,到处流窜,互争地盘,各霸一方,从中盘剥渔利,严重干扰了献血管理工作;加上有的采供血机构检测手段落后,一些传染性疾病无法查出,由血液传播的疾病时有发生。

义务献血。1978年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关于加强输血工作的请示报告》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开展了公民义务献血活动。义务献血是通过政府献血领导小组或献血委员会向机关、企事业单位分配献血指标,下达献血任务,献血后给予献血者一定营养补助费的献血制度。从实行公民义务献血制度以来,我国的输血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目前,我国已有十多个省、市通过地方立法确立了义务献血制度。全国公民义务献血的比例,由1988年的21.5%上升到 1992年的45.4%,个体供血由78.5%下降到54.6%。据统计,上海、北京公民义务献血已分别达到医疗临床用血的 70%和 55%。义务献血对保障医疗临床用血起到重要作用。但是,义务献血制度是我国当时的计划经济在输血工作中的反映,在这种制度下献血者是为了完成单位任务,被动地献血,没有充分调动献血者的积极性。单位为了完成献血指标,以高额补贴或长休假等形式予以刺激,有的单位完不成献血指标,出钱雇请个体供血者临时冒名顶替完成指标,从而形成变相卖血,扭曲了义务献血制度。

无偿献血是指公民向血站自愿、无报酬地提供自身血液的行为。无偿献血是国际红十字会和世界卫生组织从本世纪30年代建议和提倡的。经过几十年的不懈努力,世界上很多国家都从过去的有偿献血,逐步向无偿献血过渡,最终实现了公民无偿献血。如德国、日本、瑞士、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都先后全部或基本上实现了公民无偿献血。1984年,卫生部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在全国倡导无偿献血,深圳市、海南省已率先通过地方立法确立了无偿献血制度。经过大力宣传,1996年深圳市无偿献血已达到医疗临床用血的42%。无偿献血是体现社会文明进步的一项制度。但是,由于观念的影响,无偿献血的良好氛围在我国还没有普遍形成,医疗临床用血还主要靠个体供血和义务献血。国家通过立法确立无偿献血制度,推动我国无偿献血工作的开展,是十分必要的。在立法调研中,有的人认为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水平、公民的文化素质,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无偿献血,缺乏必要的物质基础和思想基础,搞不好会出现“血荒”。但是大部分人认为,无偿献血是一个必然趋势,是我国血液事业发展的总方向。我国无偿献血工作开展已有十多年,群众对献血工作有一定的认识,通过立法规范献血活动,保障献血者的合法权益,使无偿献血工作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对促进无偿献血工作十分重要。只要有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大力宣传,无偿献血工作必将作为一项制度在我国开展起来。

(二)关于无偿献血主体

关于无偿献血的主体,世界各国规定不一致。我国各省、市的规定也有一些差别。如上海市、吉林省规定为20周岁至55周岁的男性公民和20周岁至50周岁的女性公民;山西、山东、河南省规定为男性20周岁至50周岁和女性20周岁至45周岁;北京、天津规定为男性18周岁至55周岁和女性18周岁至50周岁;也有的地方不分男女,统一规定为18周岁至55周岁的公民;还有的地方统一规定为18周岁至60周岁的公民。本法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献血,是根据我国公民的身体素质和满足用血的需要等因素来确立的。18周岁是我国法定的完全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界限,无偿献血是公民自愿的行为,需要具备完全行为能力人来决定,本法规定18周岁为无偿献血的最低年龄,与我国其它法律规定一致,关于无偿献血的终止年龄,有的地方认为男女生理条件不同,规定献血年龄应有区别;有的地方提出超过50周岁的人血脂比较高,血液质量不好;也有的地方认为,国外许多国家献血终止年龄超过60周岁,有的为65周岁,如果将我国终止献血的年龄规定定得过低,将一些领导干部规定到献血年龄之外,不利于领导干部在无偿献血中起带头作用。科学研究表明,平均每个成年人有4000—5000毫升血液,其中,80%左右在血液循环系统内流动,20%左右在体内贮存用于补充,采取少量血液,不会影响身体健康。而且,定期献血的人,造血功能比不献血的人旺盛。从新陈代谢的角度讲,经常献血的人血细胞比不献血的人有活力,因此,献血对人体的正常生理活动是有利的。考虑到我国公民的体质状况和各地的作法,法律规定55周岁为无偿献血的终止年龄。但法律规定的终止献血年龄,只是法律的一般规定,并不是超过终止年龄的不允许献血。至于规定献血年龄应考虑男女生理差别问题,根据医学研究表明,女性的造血功能比男性强,在18周岁到55周岁这个年龄段献血,对身体没有不利影响,区分男女没有必要。因此,法律对男女公民献血年龄作了统一规定。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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