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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条释义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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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1年2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公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关于此法的释义,本文为第四条释义,树图网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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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条释义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第四条 国家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研究、开发新药的合法权益。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家实行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的方针的规定。

一、广义上的“新药”,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现行的管理规定,“是指我国未生产过的药品”。狭义上的“新药”,是指我国新研究和创制的药品,不包括我国虽尚未生产过,但国外已经研制、生产出的药品。

二、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满足人民群众防病治病的需要,是国家的一贯方针。国家运用资金、价格、税收、知识产权保护等多种手段,鼓励、支持新药的研究开发和生产。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充分调动新药研究开发的积极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研究、开发新药的合法权益,我国1993年修改的专利法,明确将新药纳入专利保护范围,符合取得专利条件的新药可以依法申请取得专利,研制者通过依法享有专利权而获得经济利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也制定了《新药保护和技术转让条例》,对未取得专利的新药给予行政保护。该条例规定,新药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颁发新药证书后即获得保护。保护期按新药类别不同,分别为6年到12年不等。在保护期内的新药,除因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决定许可他人生产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得到新药证书(正本)拥有者的技术转让,都不得仿制生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也不得受理审批。按照这一保护性规定,新药证书的拥有者具备药品生产条件的,可以自己生产新药取得收益,也可以通过向他人进行技术转让取得转让费而获得收益,新药研究和创制者通过专利保护或者新药的行政保护,得以将自己的创造性劳动变成自己的财产性权利,获得实际的经济利益,并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显然有利于鼓励进行新药的研究开发,促进我国医药事业的发展。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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