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迁并不能由政府部门肆意乱来,必须要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但是有时候有些部门的不合理行为导致了公民强制拆迁的不公。这个时候选择起诉是保护自己利益最佳的方式。那么,强制拆迁起诉状范本是怎么样的呢?我相信你一定会对这些问题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树图网的小编就带你了解这些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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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迁起诉状范本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原告:XX,男,
委托代理人:XX ,代理权限为一般权限
被告:XX县民政局,地址:XX县行政路东段11号
法定代表人:XX,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XX,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诉讼请求:
1、请求贵院确认周口市****县民政局下设的殡葬执法大队强制拆除其责任田中祖父母、父母、妻子坟墓的行政行为违法。
2、请求确认周口市****县民政局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
3、请求贵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墓碑损毁损失5000元,重新安置费用10000元,地表整平费用500元,田间作物损失1500元,共计17000元。
4、请求贵院判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1,被告认定原告拒不配合被告执行平坟。被告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原告远在广东打工,事前并不知晓被告要求配合平坟的事实和期限,因此被告认定“原告拒不配合平坟”并以此为由进行行政强制执行是没有任何理由的。
2,被告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相对人拒不履行国家行政主体所做出的,并且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强制该相对人履行该义务,然后向义务人征收费用的法律制度。根据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本案中的强制平坟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该具体行政行为只能由法院执行。本案中,被告则依据国务院于1997年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第20条的规定:“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该条例只是一个行政法规,其阶位比法律低,不足以对抗作为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依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当下位法与上位法相冲突时,适用上位法的规定。对于被告所主张的《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并未赋予被告以行政强制执行权。综上,被告并无对原告责任田中坟墓进行平整的强制执行权。被告适用法律法规存在错误。
3,被告违反法定程序。一般来讲,行政强制执行需要经过一下程序:告诫——陈述和申辩——制作行政决定书——送达——采取各种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本案中,被告仅于村委会张贴通知,并未听取原告的申辩,也未制作行政决定书,更未送达原告。原告身处广东打工,行政机关在未尽到通知义务的情况下就强制拆除了原告责任田中的坟墓。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行政执法的法定程序。
4,被告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使用大型机械刨挖坟墓,造成原告先人与妻子的尸骨散乱田野直到原告归来。而并未进行妥善的安置。与其在通知中将尸骨妥善安置于公益性坟墓的精神相违背,违反了其自我设定的义务,属于行政不作为。
5,2012年10月1日被告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强行将推土机开进原告即将要收获的玉米地中拆除了原告位于玉米地中的家族坟墓。共计破坏花岗岩制墓碑三座,价值人民币5000元;对坟墓进行挖掘过程中,粗暴执法,造成棺材成为碎片,破坏墓坑。重新安置费用总计需要人民币10000元;被告使用大型机械进入原告的责任田造成作物损失价值人民币2000元;大型机械碾压土地造成的土地板结需要进行土地的平整需要费用500元。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被告强制拆除原告责任田中坟墓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同时不能妥善安置平坟尸骨的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并且其平坟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因此,恳请贵院依法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先人坟墓的行政行为违法,确认被告行政不作为的行为违法,并且判处被告赔偿原告的财产损失。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年XX月XX日
(一)合法强制拆迁的救济方法
被拆迁人的房屋被合法强拆,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程序提出执行异议,法院会就此执行异议进行审查或举行听证,并最终作出裁定。
合法强拆因遵循法定的程序。合法强拆的法律程序具体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中。按照该解释的规定,强拆作为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形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非诉执行,一种是诉讼执行。对应有两种程序。而非诉执行就是行政机关申请强拆及权利人。
申请的时效应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九十条之规定。该解释具体规定了受理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及不予执行的情形。执行的机构有法院的专门非诉执行机构完成。而诉讼执行主要是指具体行政行为被依法提起诉讼后,待裁判文书生效以后由法院的执行机构执行的情形。
(二)非法强制拆迁的救济方法
1、在面临非法侵害威胁时,正式书面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保护请求,并保留送达回执。
2、在遭受侵害时立即报警求助。
3、在被侵害之后要求立案侦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4、在适当时机向法院提出行政不作为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5、诉讼不是目的是手段,通过诉讼的方式推动纠纷的解决,取得合理的补偿。
国家赔偿是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也可首先确认行政机关的行政强拆行为违法,待法院判决确认其违法性后,提出赔偿要求,由赔偿义务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提出赔偿请求,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受害人的自然状况、具体的要求、根据和理由;
(2)行政审判庭或赔偿委员会采取合议的方式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审理案件;
(3)作出是否赔偿的裁决。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决定产生法律效力必须执行。行政诉讼中的赔偿判决,则依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当事人有权上诉。
[1]《殡葬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