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纠纷的根源是城市建设规模的急剧扩张与城市经济发展水平不相当的矛盾。只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才不会导致纠纷反复发生。接下来就和树图网小编一起学习一下下面这篇文章。城市房屋拆迁纠纷的根源是什么?希望对你当前所面临的疑问能够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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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纠纷的根源是什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当前现实条件下,之所以产生数量惊人、极端化的拆迁纠纷,同全国的城市化大背景密不可分,城市房屋拆迁纠纷的根源,是城市建设规模的急剧扩张与城市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之间的矛盾。
在拆迁这样涉及综合利益分配和格局调整的重大问题上,制度的科学、完备和法治是这一问题的核心,而拆迁制度本身存在诸多问题,引发了拆迁纠纷的升级和恶化。
将市政府责成实施行政强拆权、申请法院司法强拆权以及对直管公房的行政裁决权下放给各区政府;对私房和单位自管房的行政裁决权和申请司法强拆权,由市房管局下放给各区房管部门行使;具体组织行政强拆权由市城管执法局下放给各区城管执法局实施。由此引起的各类应诉工作由各区政府、部门自行负责。
1994年7月5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颁行,“国家土地使用权依法可出让、划拨,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抵押、出租、作价入股。”这就以立法的形式确认了土地使用权全新的含义: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后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内涵已远远超出了出让或划拨前的范畴,具有了新的特有含义,成为一种新的不动产物权形式。目前,对“土地使用权”的定义,较确切的如:“从国有土地使用权中分离出来的土地使用权,是经依法出让、转让或者经依法批准将划拨土地出让而形成的新的土地使用权。”
另一方面,在国家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可以说,土地管理法从法律上为房屋拆迁中的土地使用权人设定了享有补偿的权利,拆迁人在拆迁中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的土地使用权予以补偿。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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