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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违章建筑的法定程序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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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建设进程的加快,对于一些违章建筑的查处跟拆除的脚步也随之加快,但是很多人对于查处违章建筑的程序以及流程还是不是很清楚,那么查处违章建筑的法定程序是怎样的,接下来由树图网的小编带您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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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查处违章建筑的法定程序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查处违章建筑的法定程序

1、立案

对涉嫌构成违法建筑的,执法机构(违反城镇规划的,执法机构为:规划局、城管执法局、城乡建设局、住建局等,违反村庄规划的,执法机构为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决定立案查处,此时,执法机构内部应当走一个立案审批程序。

2、调查认定

执法机构决定对涉嫌构成违法建筑的建筑立案后,应当对该建筑是否确认为违法建筑进行调查认定,执法人员可以询问建筑所有权人并要求建筑所有权人提供相应的规划许可手续、询问建筑相邻权人、询问建筑所属村、组基层组织相关人员并制作询问笔录,对现场勘验并制作勘验笔录,经调查认定构成违法建筑的,才可以继续走下一步的处罚程序。

3、拟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执法机构经调查认定涉案建筑构成违法建筑的,对建筑所有权人做出行政处罚前,应当给被处罚人一个告知,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召开听证会。

4、责令限期改正

对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后,执法机构认为其申辩和听证理由不成立,依然需要对其违法建筑做出处罚的,应当先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向当事人下达《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复议和诉讼权利。

5、催告

对于超过限期改正的期限,当事人不改正的,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催告其限期改正,向当事人下达《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催告通知书》,经催告后仍不改正的,才能做出强制拆除的处罚。

6、行政处罚(强制拆除决定)

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自行拆除的义务的,执法机构可以依法做出强制拆除的决定,向当事人下达《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告知执法机关的强制拆除决定,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复议和诉讼权利。

7、公告

对违法建筑做出强制拆除决定的,执法机构应当予以公告,向当事人送达《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不自行拆除且也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8、强制执行

对于公告后仍不自行拆除且也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执法机关可以择日强制拆除,向当事人送达《强制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

9、结案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后,执法机关应当对该次违法建筑执法结案,对相应的执法文书整理归档,制作结案报告。

二、违章建筑举报途径有哪些

如发现有违章建筑,可向城市建设局下属的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举报,或向当地房屋土地管理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三、哪些违章建筑可以获得补偿

1、一般影响城市规划,尚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筑,如果已经依法补齐了手续并缴纳了罚款的,在征收时应当视为合法建筑予以补偿。

2、1987年全国房屋普查登记之前,已经建造完成,即使没有取得任何审批许可,但已经成为居民生活必须的建筑物,应视为合法建筑物予以补偿。

3、1987年全国房屋普查登记之后,房屋仅取得部分审批许可,但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物,参照合法建筑物予以释放补偿,亦即假定合法的市场价格补偿,扣除补办手续应该缴纳的税费。

4、1987年全国房屋普查登记之后建造的,没有取得任何审批许可,但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物,参照合法建筑予以补偿,亦即假定合法的市场价格补偿,扣除补办手续应当缴纳的税费及罚款。

5、1987年全国房屋普查登记之后建造,已取得部分审批许可,但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物,视具体情况予以适当补偿。

6、1987年全国房屋普查登记之后建造,没有取得任何审批许可,并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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