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筑就是不符合标准的建筑类型的,对于这种建筑是需要依法进行相应的拆除的,这个拆除的进行也是需要符合相应的拆迁程序的,并不能随意的进行。下面就让树图网小编为大家带来拆除违法建筑程序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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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违法建筑程序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必经程序: 1、调查取证阶段 (案件调查及现场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等) 2、 立案 告知阶段 (立案审批表、限期拆除告知书) 3、审核决定阶段 (处理审批表、限期拆除决定书)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根据《条例》第十六、十七条的规定,对被拆迁人房屋的强制拆迁可分为行政强制拆迁和司法强制拆迁。无论是行政强制拆迁还是司法强制拆迁,都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作出的房屋拆迁裁决为前提,行政机关未作出拆迁裁决的不能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达不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反悔的,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安置补偿及强制执行问题。
2、拆迁人必须已经按房屋拆迁裁决所确定的内容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被拆迁人拒绝接受的,拆迁人可以申请提存。
3、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至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是否正在准备或者正在进行针对拆迁许可证或者房屋拆迁裁决等方面的诉讼,并不影响对争议的房屋进行强制拆迁。
4、如被拆迁房屋为保护性文物等,则属于事后不能补救的事项,也不能进入强制拆迁程序。
只有同时符合以上四个条件者,才能够启动强制拆迁程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既可以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要求进行行政强制拆迁;也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进行司法强制拆迁。
根据《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及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裁决规程》)第二十五条第(五)(六)项的规定,有权决定进行行政强制拆迁的机关只能是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对建设部门的行政强制拆迁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但如果市县政府把不符合强制拆迁条件的房屋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则这样的强制拆迁必然是违法的。因此,一次合法的行政强制拆迁,首先必须要求市、县政府的责成行为正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四条
[2]《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