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依照县政府对景区环境整治的要求与各商户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而李某未按照协议的约定将房屋腾出交与村委会,影响到环境整治工作。近日,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对原告某村委会诉被告李某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作出判决,法院判决李某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将房屋内的物品腾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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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明,2007年10月,延庆县政府作出关于龙庆峡景区周边环境综合整治的批复。原告依据该批复的要求,以拆迁方的身份与被告李某就房屋拆迁事宜签订了货币补偿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于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将房屋腾清,逾期未腾空的不享受提前搬家奖励。协议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搬迁义务。原告村委会遂诉至延庆县法院,要求被告李某按照双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履行义务。
被告李某在案件审理中,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货币补偿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协议,当事人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属违约行为,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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