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拆迁,大家关注的焦点是拆迁安置的问题,因为涉及到的群众很多,有时候听到的消息,也不真切,很少有机会表达真实的诉求,因牵扯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应该给群众更多的机会提出诉求,那么拆迁利益诉求是怎样?下面树图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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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利益诉求是怎样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被拆迁人通过什么途径表达利益诉求
根据当前的政策法规,在拆迁过程的不同阶段,被拆迁人表达利益诉求的合理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被拆迁人接到拆迁人送达的对房屋的评估报告之后,如对估价结果有异议,应及时申请复核或重新评估。住宅房屋拆迁估价结果报告是对被拆迁人进行房屋拆迁补偿的重要依据,实践中,很多被拆迁人即使对房屋拆迁估价结果存有异议,也没有申请对估价结果的复核或重新评估,放弃了程序上给予自己的“反驳”机会,这既使问题的解决拖延,也可能使自己的利益受损。
第二,被拆迁人应与拆迁人积极协商,充分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在拆迁过程中,拆迁人一般会主动上门与被拆迁人进行沟通协商,告知被拆迁人享有的相关权利,讲明解释有关政策法规,在此过程中,被拆迁人应该及时将自己的有关困难及要求向拆迁人进行积极地沟通与反映,拆迁人出于使拆迁工作早日顺利完成的考虑,在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会对被拆迁人的合理要求予以一定程度的考虑与满足。而在实践中,有些被拆迁人由于对拆迁人的不信任与不满情绪,往往采取拒绝与拆迁人协商的态度,这种做法是不利于问题解决的。
第三,被拆迁人可在行政裁决过程中,表达自己的合理诉求。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被拆迁人应该积极主动的参与裁决过程,有理有据,合情合理的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同时,行政机关在裁决过程中也会组织拆迁当事人进行调解。实践中,很多被拆迁人出于对抗情绪不参加行政机关的裁决或调解程序,由于缺乏被拆迁人的合作与参与,行政机关了解不到被拆迁人有哪些合理要求,往往也无法组织有效调解,只好依据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作出裁决。被拆迁人失去了通过行政机关调解维护自己权益的机会。
第四,被拆迁人如对行政裁决结果不服,可提起行政复议。被拆迁人如认为行政裁决程序、结果有失公正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由作出行政裁决的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对行政裁决的实体与程序进行全面的复查。
第五,被拆迁人如认为拆迁行政裁决不公,可针对拆迁行政裁决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拆迁而引起的对建设规划许可证、拆迁许可证、拆迁许可证延期、行政拆迁裁决等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诉讼案件也占到了行政诉讼受案的相当比例。上述行政诉讼基本是因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不满而引发的,而行政诉讼的审查范围在于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被拆迁人仅通过起诉拆迁许可等与拆迁相关的行政行为而想达到提高补偿标准的目的往往难以达成。但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仍然会做一定的协调工作,如果被拆迁人的利益诉求合理合法,司法机关也会尽量促使双方利益达到均衡,形成一致,使问题通过协调的方式得以解决。
总体上讲,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表达利益诉求,应遵循“协商”、“妥协”二项原则。
首先,协商原则应当贯穿问题解决的始终。矛盾的解决需要当事人之间充分的沟通,了解相互的利益诉求。通俗的说也就是大家要“坐下来谈”。通过自愿协商,平等交流而使问题得以解决是投入最小,效果最好的解决方法。另外,在行政裁决、行政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也会进行“调解”工作,当事人应当积极的参加协商,现实中,很多被拆迁人拒绝与拆迁方协商,也拒绝参加行政机关在裁决过程中组织的调解,简单地采取不合作的方式,是十分不利于问题的解决的。
其次,妥协原则十分必要。社会各主体利益诉求是不同的,只有相互理解与让步,保持利益的平衡,才能实现人与人之间相互配合与协作的关系,才能使社会良性平稳运转。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对房屋补偿价格的心理预期也不应该死定不变,僵硬的“一口价”策略,往往使矛盾激烈化,最终陷入僵局。更有一些被拆迁人提出种种无理要求,最终换来的将是有关部门的相关强制措施。在充分表达自己合理合情的利益诉求的同时也应该适当的作出妥协与让步,只有拆迁当事人相互妥协,相互理解,才可能使问题得到良好的解决。同时,在拆迁裁决、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也可能考虑当事各方的利益,提出各种解决问题的方案,协调当事人之间达成一致。在被拆迁人的合理利益主张得到适当满足的情况下,被拆迁人应当适当的妥协与让步,不能自私地争取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而应当争取以少量的精力、财力投入,早日取得有利于自己的解决效果。
1、审查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法我们签订拆迁协议的一定要是拆迁人,具有法人资格,否则合同的签订会因为主体不明确、主体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而面临无法履行的风险。比如拆迁指挥部、拆迁办公室之类的机构,是不具备法人的主体资格的,拆迁一结束就撤了,找都找不着,更不要说以后履行的问题了。
2、 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要明确很多被拆迁人都是第一次经历拆迁,在合同细节应当怎么约定没有经验,经常签订的合同内容不明确,导致以后的履行的过程中存在麻烦。拆迁协议里比较重要必须明确的内容有:
(1)补偿款的总金额及各项补偿内容的具体明细,如果存在厂房出租的情况,这个各项补偿内容的具体明细就尤为重要,这涉及到双方以后分割拆迁补偿款的份额确定。
(2)补偿款的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
(3)安置房、安置土地的面积及具体位置、土地性质因为地理位置决定了土地的区位价值,土地性质是住宅、工业还是商业也直接决定土地的价值,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的约定,在实际履行中很容易产生纠纷。
(4)如果签订补充协议,补偿协议上的内容必须合法,与主合同条款不冲突,如果对主合同有重大改动,须明确约定以补偿协议约定为准。
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产权调换补偿安置协议,就安置房屋的坐落、面积等进行具体约定后,拆迁人将同一房屋出售给购房人的,由于拆迁协议对标的房屋的安置时间上先于房屋买卖合同对房屋的出售,被拆迁人就明确具体的标的房屋享有的权利是原房屋所有权的延续,因此应优先保护被拆迁人对安置房屋的权利。
2、出卖人将标的房屋出售后,又就该房屋与被拆迁人签订安置协议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房屋买卖合同已经登记,由于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且买卖合同成立在前,应保护购房者的权利。
(2)如果房屋买卖合同未登记,应分别情况处理:一是被拆迁人已入住的,由于入住的行为表明拆迁人已经履行拆迁协议的房屋交付义务,被拆迁人已接受交付并对房屋为占有使用,应优先保护已入住的被拆迁人;二是购房者已入住的,同理应优先保护购房者;三是均未入住的,应按照合同有效成立的时间顺序,优先保护合同成立在先的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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