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是肯定的,但是各地的拆迁政策都是不同的,具体不仅要看政策还要看当事人协商。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单位公房拆有没有补偿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树图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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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房拆有没有补偿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有的。
1、房屋承租人购买现住公房后作为被拆迁人,由拆迁方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相关部门对被拆迁人不再提供经济适用住房。
2、被拆迁人以异地安置公房承租人的方式,与公房承租人解除原来的租赁关系(实物补偿)。
3、被拆迁人以协议方式收购公房承租人的公房使用权(货币补偿)。
公有住房与普通的私有房屋之间的区别在于产权,公产房没有产权人,业主只有承租权,没有转让权,所以,公产房一般情况下不是想卖给谁就能卖给谁。那么,如果公有住房遇上拆迁该如何补偿呢?补偿款应该归谁呢?下面律师就根据办案经验为大家来讲解一下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但具体是如何补偿的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大多都是依据各地的相关规定。
不过在这里,还需提醒大家的是,公房是国家财产,不能作为私人财产被继承。
一般来说,公房拆迁较为复杂,因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的规定限定了“被征收人”仅为房屋所有权人。因此,在公房拆迁过程中必然会产生权益纠纷。所以,公房拆迁如何确定补偿权利人就显得格外的重要。下面就为大家分析一下未依据情势变更而发生承租人变更的几种情况:
1、原承租人健在,并且在征收时一直未变更过公房承租人姓名,那么承租人当然还是原承租人,因此,作为作为权利人征收补偿给予其是没有任何争议的。
2、原承租人在征收前已经死亡,但其生前承租的房屋还一直由家人或是亲戚居住,且也已经变更为承租人,那么此时的承租人自然是变更后的承租人,且拆迁补偿款也归其有。
3、原承租人死后或者生前外迁后未依法变更,公房由其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员继续居住并交纳房租,按规定早就应当办理变更手续,但基于种种原因并没有及时办理变更承租人手续,还是原承租人的名义。那么,此时因承租人的死亡导致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资格丧失。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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