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州市印发了《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试行)》。据介绍,该规定适用于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范围内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对已按照《东部新城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执行的拆迁项目,可参照该规定执行。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福州仓山晋安马尾拆迁补偿方式规定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福州仓山晋安马尾拆迁补偿方式规定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b4a8e1294692c460860c11eb5cc9b295
福州仓山晋安马尾拆迁补偿方式规定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货币补偿或房屋安置
据了解,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有2种:货币补偿或房屋安置。对于非住宅房屋,由于涉及到工业、商业、办公用房等多种类型,情况复杂,主要采取货币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将确认的被拆迁房屋合法面积按市场评估价折算成货币,由被拆迁人自行购买安置。市场评估价由房屋区位补偿单价和旧房补偿单价组成。
房屋安置,是指以合法建筑面积为基础,结合家庭成员情况就近上靠标准房型进行安置。实行房屋安置的,应依照上述货币补偿的规定计算出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并与所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款结清差价。
基本面积保护政策
《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明确,在拆迁范围内拥有合法产权房屋或2004年10月26日前建造的无产权房屋,符合享受基本面积保护政策的被拆迁人,在协商期内搬迁且在本市范围内无其他处住房的,人均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补足45平方米进行安置。45平方米安置部分给予房屋区位补偿费、搬迁奖励和拆迁安置人口补助费。拆迁安置人口补助标准由拆迁人根据拆迁项目的实际确定。
符合以下条件的拆迁户才能享受基本面积保护政策:
1.户籍在本村,在1984年第一轮或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有资格承包本村土地的农村经济合作社成员(以下简称农经合成员);
2.户籍在本村,与本村农经合成员结婚且在本村生活的常住人员;
3.户籍在本村,由农经合成员依法收养落户的常住人员;
4.户籍在本村,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村农经合成员的常住人员;
5.户籍在本村,因政策性移民落户的常住人员;
6.原户籍在本村,因应征入伍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7.原户籍在本村,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农经合成员,因就读迁出的大、中专在校学生及户口外挂的中小学生;
8.原户籍在本村,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农经合成员,因就学迁出,现已毕业且户口在本市的,在本市没有其他福利性住房(没有他处公有住房使用权、没有已购公房、没有将已购公房出售、没有获得过住房货币补贴、没有享受过拆迁补偿安置)的常住人员;
9.原户籍在本村,因征地等原因就地农转非、在本市范围内无其他住房的常住人员;
10.原户籍在本村,因被判徒刑的服刑人员;
11.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