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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高速公路征地拆迁有关政策的通知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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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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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高速公路征地拆迁有关政策的通知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文号:渝府发[2005]98号

发布日期:2005-10-21

执行日期:2005-10-21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高速公路是重要的交通基础设施,对改变地区交通条件、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十一五”期间,我市将进一步加快高速公路建设步伐,并实现建成2000公里高速公路的目标。为支持高速公路建设,现将高速公路征地拆迁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高速公路征地工作继续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由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涉及新旧政策的平稳过渡工作和被征地群众的稳定工作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国土、交通部门及高发公司积极配合做好稳定工作。

二、高速公路征地工作,主城区应严格按照渝府发[2005]67号文件执行,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市)按照渝府发[2005]67号文件规定的原则制定配套政策执行。征地补偿标准调整时间以2005年1月1日为界,之前取得合法征地批文并实施了征地补偿安置的按原政策执行,未取得合法征地批文的按新政策执行(或补差)。涉及市政府能够决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尽可能免征或先征后返。

三、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涉及的社会统筹费、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予以免缴;高速公路红线范围内的土石方开挖不缴纳矿产资源费,但应办理有关手续;耕地开垦费按标准缴纳,超出优惠标准10元/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即征即返办理;森林植被恢复费按标准缴纳,超出优惠标准2元/平方米部分按即征即返办理;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按有关程序全部返还;林地及林木补偿费(含国有林地和集体林地)按原高速公路建设补偿标准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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