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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小区为何会匆匆拆迁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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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归 浏览量:12023-03-07 19:5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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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初,江苏扬州市民家中来了几位陌生人,称要对房屋进行评估,因为没住几年的小区马上就要拆迁了,而小区居民对此毫无所知。据调查。扬州市国土资源局没有贴公告,也没开听证会,就收回业主们土地使用权,拿到市场上进行重新挂牌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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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新建小区为何会匆匆拆迁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中央电视台

土地财政催生的“创举”

常有人说,土地财政和房地产拉动经济的发展模式不可持续———土地卖完了还卖什么?于是我们一直忧心忡忡地提醒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不要过于依赖;现在才知道,我们低估了中国地方官员的智商,原来土地并非我等之辈愚钝脑瓜所理解的“有限资源”,而是可以“重复利用”的,出让之后还可以再出让,而无需和土地使用权人做任何商量。“扬州再出让”,展现在我们面前的是一种全新的思维模式,依此模式推之,只要政府愿意,任何一块土地完全可以出让、再出让,谁还能说土地财政和房地产拉动经济“不可持续”呢?

扬州官员称,“不止是一个地方在做,从政府应该来讲呢,以社会效益为主。”这是实话,高智商的地方官员很多,所以我们常常听到诸如“最短命小学校”、“炸四星建五星”等等炸好楼、拆新项目的“改造规划”。官方说法通常解释为“城市改造大局”、当初规划不到位、考虑“社会效益”……其实这些说法都比较荒谬。所谓“大局”,也都是多个“小局”的聚合,“小局”中又涉及无数的个体利益和权益,而所谓“改造大局”往往更是牵一发而动多个“小局”利益,凭什么说只要是“大局”,“小局”就要无条件服从呢?况且,“大局”很多时候不过是个“牌坊”罢了,比如扬州这个“再出让”,不过是给一家大开发商腾地方,开发商的利益就是“大局”?说“当初规划不到位”,可从未见过有谁为规划失误承担过责任,难道百姓就该天经地义地为官员失误买单?

“社会效益”说得最含蓄,不错,一个新项目开发,土地出让金、GDP、税收都来了,连同开发商的利润,也可算作“社会”的一部分;然而,没有几年的小区说拆就拆,社会资源的浪费、环境的污染、居民的颠沛流离,这些该算什么“效益”呢?

地皮可以反复循环利用、出卖,这是一条“可持续”的生财捷径,堪称是一种高智商思维下的创新之举,而唯此才是“再出让”动机的最好诠释。只是,如果地方官员把智商都用在“翻手为‘地’覆手为‘地’”上,也就不用劳心费神再想什么其他的发展路子了;经济“可持续”问题也许不必担心了,可令人担心的是,官员这种“高智商”能持续多久,这么下去会不会退化?

不尊重《物权法》的结果

买了房,住了没几年,拥有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本以为能够安居乐业,没想到,自家的房子早就被列入被拆行列,因为土地使用权被政府第二次“卖”了,而且是“偷偷”地卖了。

我家的土地使用权被卖,我却不知道。这样的现实版黑色幽默透着的是法律和权利的双重悲凉。

我的房子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外国的“名言”在中国一向“水土不服”,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没想到,地方政府对自己国家的法律竟然视若无物,不仅心中没有敬畏之心,而且还大言不惭:“这种做法,不止一个地方政府在做。”违法的事终究是违法的,政府带头违法,让公民如何守法?“不止一个地方政府在做”难道是扬州市政府违法的理由?

政府要拍卖公民的土地使用权,毫无疑问,应该先收回土地使用权。对于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程序,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等部门颁布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因旧城改造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应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在补偿之后才能收回土地使用权。然而,没有任何人与业主商量补偿的事情,没有贴公告,也没开听证会,就收回业主的土地使用权,拿到市场上进行重新挂牌出让。这与“抢”公民东西卖钱有何本质区别?

买房子是公民一辈子的大事,买房子本就是为了安居乐业,为了生活得更好。可辛辛苦苦买的房子,连一点安全感都没有,政府想卖就卖了。自然,政府一卖再卖,当然能够大赚一笔。可公民的权利呢?公民的生活呢?

“安居乐业,不要折腾”。本是公民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现在政府非但不加以尊重,反而搞“乾坤大挪移”,这完全是对公民物权的漠视。

引用法条

[1]《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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