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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证书推翻省高院判决 土地风波害苦商户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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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4日上午,海口市中山路12号铺面仓库后墙被挖掘机挖开,仓库内大量灯具、饰品等货物被一群胸前挂着“海逸公司拆迁大队”字样工牌的男男女女一件件扔到库外的空地上。当天中午12时30分左右,拆近工人与铺面主人黄某等发生肢体冲突,黄某及家人共3人被打伤。110民警随后介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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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国土局证书推翻省高院判决 土地风波害苦商户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看到价值上百万元的货物被随意乱扔,铺面主人黄某的外甥高建海痛心不已,呆呆地站在现场欲哭无泪,“省高院终审、再终审判决都说明这是我们的房子,土地使用权人也是我舅舅黄某,他们怎么仍然敢强行拆我们的房子搬我们的货物呢?”当天上午,高建海向海南经济报反映

记者调查后发现,此纠纷竟因同一宗土地出了两个“土地使用证”引发,那么这块土地到底该属于谁呢? 手握国有土地使用证地面建筑被强拆

5月24日,记者来到强拆现场。铺面主人黄某的外甥高建海介绍,仓库的货是黄某和其他股东的,“房子产权和土地使用权人都是黄某一个人的,但是我舅舅和别人合伙在这里经营灯具。”高先生说,当天上午,海南海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逸公司”)组织了大批民工来到这里,对黄某后面的仓库进行拆除和搬除仓库内的货物,“仓库所占用的这块地的使用权所有人是我舅舅,后来对方公司称这块地是他们的,为此双方还打起了官司,今天他们突然过来利用挖掘机强行把仓库后墙挖开,并且不由分说就把我们的货物往外扔,造成的损失该谁来承担?”黄某也向记者表示,他是通过合法手续取得的该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的,并向记者出示了海口市国用(2003)字第200300419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同一宗土地冒出两个国有土地使用证

记者来到仓库后面的一幢旧楼的二楼,走进一个标着项目部的房间找海逸公司相关负责人了解情况。一名自称公司董事长助理的苏先生向海南经济报记者介绍,发生争议的土地就是中山路12号铺面后面的这个仓库,该土地使用权为海南海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

苏先生说,他们已经先后向当事人黄某所在的铺面发了3次通知,要求他们不得再占公司的地方,主动把仓库内的东西搬走,但是对方一直没搬,严重影响了他们的施工进程,给他们造成很大的损失。所以,当天他们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强制拆迁。苏先生向记者出示了海口市国用(2005)第00176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者注意到,该证土地使用权人为“海南海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同一宗土地何以出现两份使用权人不同的土地使用证呢?对此,苏先生称,黄某所持有的土地证已经被注销了。说话间,苏先生向记者出示了“市土权(2009)5号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黄某与海南海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争议处理决定书”,记者注意到,该决定书上决定:收回黄某持有的第200300419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予以注销,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我们就是根据这个决定对他们拆迁的。”

“那你们把对方的东西搬出来以后,下一步如何处理呢?”对此,苏先生表示,他们已经就近准备了两个库房,所以,会抽空把这些东西全部转移到库房去,然后等对方来搬走,“如果他们不搬我们就再通过法院途径来解决问题。”

正当途径获得土地使用权证却被注销

5月24日中午12时30分许,记者离开现场后再次接到黄先生电话。他称仓库被强行拆除后,对方又组织工人用铁栏杆将其家后门堵住。他和家人忍无可忍上前制止,结果与对方发生冲突,遭到对方不明身份的男子用铁栏杆暴力殴打。他和家人等三人被打得头破血流,在报警后被送入医院救治。辖区派出所也已经介入调查。记者再次赶到现场时,黄先生和其亲属正准上救护车去医院接受治疗。

黄某的外甥高建海介绍,2001年12月,原海口市商贸经济合作局(以下简称“合作局”)将海口市中山路12号的公产房屋进行公开拍卖,黄某竞买了房产。

2002年3月15日,合作局作为甲方与黄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同年3月27日,合作局与黄某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合作局将中山路12号的房地产出售给黄某,附件一填写的土地使用面积761.05平方米,同年6月20日,海口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局”)与黄某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中山路12号宗地总面积761.05平方米出让给黄先生。后来,黄某在申请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期间,海口市长堤路沿江一路拆迁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对办证提出异议,国土局曾经二次停止办理,为此,黄某向有关部门进行了反映。2003年12月22日,指挥部向国土局提出“申请撤销黄某所办中山路12号土地使用证的报告”。2004年6月24日,海口市政府作出市土权(2004)7号《关于注销土地使用证的处理决定》认定:颁发4190号《土地使用证》确认位于中山路12号土地面积为761.05平方米与该宗地委托处置的单位指定的界限不符,决定注销该土地证。

省高院:终审再终审撤销“处理决定”

“我舅舅不服,向海口中院提起行政诉讼,海口中院一审判决维持海口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市土权(2004)7号《关于注销土地使用证的处理决定》。”高建海说,为此,黄某上诉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5年9月1日,省高院(2005)琼行终字第83号终审判决:撤销海口市人民政府市土权(2004)7号《关于注销土地使用证的处理决定》,恢复海口市政府为黄某颁发的海口市国用(2003)字第200300419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效力。对此,第三人海逸公司又申请省高院再审。2008年6月3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次终审认为:“市政府办理中山路12号房地产产权过户期间,指挥部对办证提出异议,市政府通过认真调查、核实,并经政府办六人会议的集体讨论,决定同意颁证,充分说明市政府的颁证行为是认真和严肃的,并不存在疏忽大意。”因此判决:维持(2005)琼行终字第83号行政判决。“没想到在省高院终审、再终审之后,他们又拿出了这样一份市土权(2009)5号“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黄某与海南海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争议处理决定书”,难道行政手段可以与省高院的终审判决相抵触吗?”对此,高先生很是不理解。

国土局负责人:“这个事情还不清楚”

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和再终审判决生效后,这份市土权(2009)5号“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黄某与海南海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争议处理决定书”又是出自哪里呢?记者注意到,该决定书最后加盖的公章为“海口市人民政府土地权属处理专用章”。

24日下午,记者就此电话采访了海口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局长林明勇。林局长介绍说,他并没有看到这份文件,不过,“文件上的‘海口市人民政府土地权属处理专用章’是经市政府授权后局里弄的,文件可能是他们出的,这个事情我还不清楚,可能是分管领导出的。”林局长同时表示,他会对此事进行了解。

5月31日下午,高建海给记者打电话,称已经请公证人员对拆迁造成的损失进行了公证,并已经委托律师准备尽快上诉,再次通过法院解决问题,要求对方负责一切应当赔偿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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