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提示】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陈某、陈某诉邓北村村民委员会征地分配纠纷案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陈某、陈某诉邓北村村民委员会征地分配纠纷案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424fdc378c774e2f3b9c90496713a224
陈某、陈某诉邓北村村民委员会征地分配纠纷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而请求分配土地征用补偿费的,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不属于民事权益纠纷,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案件索引】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03)长民初字第1933号(2003年12月10日)
【案情】
原告陈某,女。
原告陈某楠,女。
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郭杜镇邓北村村民委员会。
两原告均为被告村村民,其母遵守计划生育政策,已作绝育手术,属双女户。2002年元月,原告所属村委会给该村村民每人分配土地补偿费45000元,但被告给原告分配土地补偿费时拒绝增加半个人份额,经有关部门处理无效。
两原告诉称,其户口一直在西安市长安区郭杜镇邓北村,系双女户,但被告在分配土地补偿费时,不按有关计划生育奖励政策规定给其增加半个人的份额,请求被告给其分配土地补偿费22500元。
被告辩称,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是该村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形成的,按会议决议及该镇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原告要求分配土地被偿费时给其增加半个人的份额没有道理,表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请求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给其分配征地款,不属民事权益纠纷,不属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陈蕾、陈某楠的起诉。裁定送达后,在法定上诉期内,双方未提起上诉。
【评析】
(一)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是否属民事权益纠纷
该案原告诉称理由是要依据《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奖励条款,给其多分半个人份额的征地款。1997年8月2日陕西省《关于修改(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独生子女户可以多划给一个人份的承包地,增加一个人份的集体财物分配的份额,双女户可以多划给半个人的承包地,增加半个人份的集体财物分配份额。2002年9月29日《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分配集体资产和财物时,独生子女户增加一个人份的分配份额,双女户增加半个人份的分配份额。持第一种意见的理由是:《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与《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本省法规,属特殊法。按特殊优于一般原则,应贯彻落实《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奖励政策,被告侵犯了原告合法财产权益,该案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持第二种意见的理由是:该案性质属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争议。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因为《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不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法律、法规,而是陕西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性文件,不论惩罚与奖励条款,均是组织对个人、上级对下级的惩罚或奖励,其双方关系并非平等主体。民事纠纷是基于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而产生,而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范畴,所以该案也就不属于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