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是人们进行劳动的场所,它具有一定的价值,当国家需要征用土地的时候,也会对于农民给予一定的补偿,这些补偿都是有一定的规章和制度的,接下来和树图网小编一起学习一下,国有出让土地补偿标准的依据有哪一些?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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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出让土地补偿标准的依据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首先,我国土地所有制形式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分为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简称集体所有)和全民所有(也称为国家所有),也就有了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
集体土地包括村集体、乡镇集体等所有的土地;国有土地,我国《宪法》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全部属于国家所有,也就是全民所有。
至于赔偿,一般集体土地(目前比较多的是农村土地征用)根据各地的标准进行一定的赔偿到集体,再分配到集体里的人员。国有已出让的用地赔偿,则根据土地使用年限、地段等,主要还是地面建筑物的赔偿为主。
目前,我国的国有土地征收补偿还没有统一的规定,没有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征收建立单独的补偿制度,具体的标准根据不同的地区而制定。但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规定,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这里规定的只是对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价值的补偿,但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3条的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价值进行补偿后,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无偿收回的,对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就包含了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应包含在房屋的价值之中。
根据以上对各个法律规定的分析,对于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虽然法律规定不统一,相互之间不衔接,但是从整体上看,我国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建立的基本制度是“房地一体”的补偿制度,即通过对土地上的房屋及不动产进行补偿的形式对收回的国有土地和征收的房屋进行一体化补偿,房屋及不动产的补偿价值中包含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价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补偿制度延续了《物权法》的补偿制度,都体现为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不动产的补偿形式,只不过《物权法》还规定了退还相应出让金的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的“土地开发的实际情况”也可以理解为土地上房屋及不动产的建设情况,与对土地上的房屋及不动产进行补偿的规定也基本一致,只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还考虑了土地的使用年限,土地使用年限的价值实际体现为土地的市场价值,在评估土地上的房屋价值时可以考虑进去。
因而,我们国家并没有建立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单独的补偿标准和办法,而是采取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不动产价值进行补偿的基本形式实现对土地和房屋的一体化补偿。
办理流程 公告→登记→受理→资质审查→交纳保证金→拍卖→签约→拟文→审核→交费→报批→发文
申报材料:按拍卖公告及有关拍卖文件的要求提供报件材料。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初审→审查→签约→拟文→审核→交费→报批→发文
申报材料
1、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4份);
2、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4份);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4份);
4、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5、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原件核查);
6、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申请书(原件4份);
7、项目批准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3份);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5]《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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