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按下列标准支付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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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青海省征地补偿标准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征用西宁市规划区和县辖镇的耕地,为该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6倍;
(二)征用其它地区的耕地,为该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5倍;
(三)征用宅基地、空闲地,为全村耕地平均年产值的2倍;
(四)征用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为全村耕地平均年产值的1倍;
(五)征用果园地,为该地果品年产值的6倍;
(六)征用林地、草原按省有关规定补偿;
(七)划拨国有耕地,为该地年产值的2—3倍;收回村社长期使用的国有土地,由用地单位按该地年产值支付青苗补偿费,并支付2倍的土地补偿费;
土地年产值,由县土地管理部门根据被征(拨)耕地的类别、各类作物的主副产品的常年产量、国家当年收购牌价和市场价格的综合价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按下列规定支付安置补助费:
(一)以村社为单位,征地前人均耕地2亩以上的,每亩安置补助标准为征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人均耕地1.51—2亩的为6倍;人均耕地1.01—1.50亩的为7倍;人均耕地0.71—1.00亩的为8倍;人均耕地0.41—0.70亩的为9倍;人均耕地0.40亩以下的为10倍。
(二)征用宅基地、空闲地、荒山、荒地等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征用林地、草原的,按省有关规定支付安置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