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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法律程序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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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法律程序主要有如下几步:预征告知;现状调查及确认;征询意见;征地材料的组织、审核及上报等等。为了帮助大家更深入地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接下来,树图网的小编将会针对性地为您介绍征地拆迁法律程序的相关内容!欢迎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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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征地拆迁法律程序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征地拆迁法律程序

(一)预征告知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征地报批前将征地的有关事项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是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这一法定职责就是行政不作为。被征地的农民在没有被告知的情况下在拟征土地上新建附着物等并不违法。但实践中的状况确是,很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从未告知过被征地的农民,只告知了村集体。而在征地批准后又以已经告知被征地的农民为由对所谓告知以后农民在地上新建的附着物不予补偿,造成矛盾不断。更为重要的是,农民如果对拟定的用途、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不服,还有对补偿标准提出异议和要求听证等权利。没有告知被征地的农民,这些权利就很难得到保证。

(二)现状调查及确认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规定:“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如果没有履行土地现状调查以及没有让被征地农民签字确认土地状况的,批地机关是不会批准用地的。而现实中确是,很多农民自己根本没有签字确认自己的土地状况,而在国土部门上报的征地材料中确有农民签字确认的材料,大部分是村干部和他人代签,弄虚作假欺骗批地机关。批地机关在审查批地时,一般进行的是书面审查,而不是亲自向被征地的农民核实。这就造成被征地的农民没有签字确认,土地依然被批准征收的情况出现。被征地的农户发现这一情况,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或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征询意见

组织征地听证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在听证过程中,负责组织听证的机关应当将其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的有关证据向听证的农民出示并作出说明。如果被征地的农民认为征地机关拟定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依据不足,可以提出自己的建议,如果被征地农民提出的建议合理合法,征地机关应考虑重新更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被征地农民提出的异议和建议,听证机关应该形成笔录,这个笔录也是报批时的必备材料。而现实情况确是,被征地的农民根本没有收到征地机关的听证告知书,却被说成是放弃听证权利。

(四)征地材料的组织、审核及上报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情况调查结果和市县人民政府拟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以及建设项目的相关材料,依法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简称:一书四方案),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初步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正式行文报批。县级人民政府同时应就征地补偿标准合法性、安置方案的可行性及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保障措施出具说明材料;被征地农民提出的意见较多、情况较为复杂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说明采纳意见的情况。

(五)征地的审核、报批 市县人民政府上报的征地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受理,并进行审核。凡是征地材料齐全、征地程序合法、征地补偿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安置方案已经确认,市县人民政府已经出具说明材料的,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审批。须报国务院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请国务院批准。国土资源厅(局)将征地材料报送国土资源部审查。征地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省国土厅或国土资源部下发征地批准文件。由以上的介绍可知。我国有权批准征地的机关只有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是征收土地的主体,但并不是批准征收土地的主体。实践中,很多市县人民政府采取边报批边占地的方式非法占用农民的土地。这是严重违法的。因为,并不是市县人民政府上报征收土地,省政府或国务院就一定会批准征收土地。

(六)征地公告 经依法批准征地项目后,市县人民政府和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进行征地的两公告,即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征收土地公告由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

内容包括: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由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内容包括:1、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5、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如果征地项目未获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由发布预征公告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时下发书面通知,取消原预征公告。

7、两公告后被征地农民的权利 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征地两公告后,被征地农民的提异议权和听证权是他们第二次对征地的补偿安置的话语权。虽然在预征阶段也有话语权,但那是在预征阶段,内容和批准后的话语权虽有雷同但不完全一致。实践中,很多政府认为在预征阶段已经征求过意见,没必要在批准征地后进行第二次征求意见,根本就不予公告而直接要求被征地农民腾出土地,这是严重错误的。

8、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和交付土地 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后,公告期满当事人无异议或者根据有关要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完善后,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级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及时依法组织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事宜,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费用及时足额的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有关补偿费用没有足额支付到位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交出土地。如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有关补偿费用已经足额支付到位而被征地的农民拒绝交出土地的,征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有权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如果被征地的农民对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等有不同意见,也应该交出土地。对于补偿标准等有关纠纷,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裁决的方式予以解决。市县人民政府是征地主体,并非国土行政部门。

二、征地拆迁补偿的法律程序

1、对预征地信息的知情权

在征地村组范围内发布征地预公告,将拟征地的用途、地块位置以及相关规定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拟征地块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2、对被征土地的情况的确认权

对拟征收土地情况调查,全面了解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涉及村、组的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年产值等;对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要与被证地农村集体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并做好档案材料存底工作。

3、对补偿安置方案的异议权和听证权

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村组进行公告,如村民对补偿安置方案和标准有意见可以提出,如果村民提出听证申请还应该召开听证会。此程序非常重要,要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

4、基层政府及土地部门上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征地

5、省级以上政府批地后对征收土地方案的知情权

需要由市县人民政府将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地所在地的村、组进行公告。

6、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权

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方案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其补偿内容以实施征地单位的调查结果为准。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放弃;但有正当理由导致延期的除外。

8、对最终确定的补偿安置方案的知情权

实施征地单位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后,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予以公告,如果在征地报批前已经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可不用重复征求意见的程序。

9、对补偿安置方案申请协调和裁决的权利

根据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以及其他权利人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申请政府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的,可申请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10、获得补偿安置的权利

实施征地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落实被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及相应的安置工作,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监督补偿、安置费用兑现。

11、补偿安置后交出土地的义务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及相应的安置工作到位后,按期清理青苗和地上附着物,验收后交付土地。

12、对违法强制交出土地的复议和诉讼的权利

如补偿安置未到位,市国土资源局下发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当事人可以采取法律程序维权,否则实施征地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3、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后,涉及宅基地房屋拆迁

由拆迁机关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程序,经过制定拆迁补偿方案并公告,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后修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者作出补偿决定,经过复议诉讼后才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拆除违建需要经过什么法律程序

包括实地勘察取证、认定、限期拆除、下发文件、强制拆除。

实地勘查取证:不管是从什么渠道得知的违法建筑,必须有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建筑违法,例如违法建筑的多方位照片、影像还有和房屋所有人的调查笔录,要记录当事人和房屋的基本信息,姓名、年龄、人口、经济来源、房屋位置、面积、违建用途、建筑结构、修建时间等,另外要到相关部门查询该建筑登记的建设材料。

认定:在实地勘查,证据收集和相关资料查询后,确认房屋确实属于违建的,主管部门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对房屋作出违章建筑的认定,需要注意的是,很多当事人在遇到征地拆迁时,村委会或者开发商随随便便就说建筑是违建,这是不行的,并不是所有的人、部门都有权利认定房屋是否是违建,只有有权利的部门才可以作出认定。

限期拆除: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对违法建筑调查取证,不违法城乡规划但没有办理规划建设审批的建筑,属于程序性违法建筑,可要求其限期改正或者交纳罚款后补办相关手续即可,对违反城乡规划的建筑,属于实体性违法建筑,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建建筑决定书》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自行拆除的,则组织实施行政拆除。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应当下发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相关事宜、原因、理由、证据以及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果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期间提出申辩的,相关部门应当听取其意见并且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复核,异议成立的予以采纳,不采纳的也应当说明,如果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没有申辩的,规划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下发文件:县规划部门或乡镇政府根据规定将告知书、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相关文件送到给当事人,现场下达文件工作人员应当由两名以上持有相关证件的才可以,如果碰见当事人不签收的,现场工作人员要在回执签字,并且注明当事人拒签,工作人员应当将文件张贴在违建当事人的门上或者违法建筑明显的位置,并且拍照取证。

强拆拆除:县规划部门收集相关资料,根据审批程序报批,政府法制部门审批后以县政府名义责令城乡规划局或城市管理局进行强制拆除。县政府责令城管执法部门实施强行拆除的,城管部门为主要实施部门,需要其他部门的予以配合,没有相关审批建设手续的建筑都属于违建,但是违建并不代表随随便便就可以拆除,拆除违建房屋也需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如果缺少一步法定程序的都是违法行为。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3]《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4]《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

[5]《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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