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以闽政地[2011]359号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7.7361公顷,使用国有土地0.9947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8.7308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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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征收(使用)土地方案公告(莆田市荔城区2011年度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莆田市荔城区2011年度第7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使用)土地位置(四至范围):详见用地红线图
四、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 类 名 称
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费标准
安置补助费标准
耕 地
水 田
7.2663
18万元/公顷
27万元/公顷
旱地
0
16.5万元/公顷
24.75万元/公顷
果园
1.3533
11.7万元/公顷
7.2万元/公顷
其它农用地
0.1112
9万元/公顷
/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0
2.7万元/公顷
/
合 计
8.7308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莆政综[2009]39文件规定进行补偿,地上附着物按实地丈量、核实为准。
(三)青苗补偿标准:按实地丈量、核实为准。
(凡从征收(使用)土地告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土地权属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新度镇沟口村
下横山
九华农场
2011年6月9日至2011年6月18日
莆田市国土资源局
荔城分局征迁部
2011年6月19日至2011年6月23日
特此通告。
莆田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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