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1]117号批准的涵江区2010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征收土地方案》中,批准征收国欢镇黄霞村,江口镇石东村集体所有土地共计8.654公顷。本期拟征收江口镇石东村8.071公顷。莆田市国土资源局涵江分局对征地补偿登记进行复核,并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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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石东村)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序号
被征地单位
征收地类
面积
(公顷)
前三(四)年平均产值(万元/公顷)
土地补偿费标准(万元/公顷)
安置补助费标准(万元/公顷)
1
石东村
果园(耕改果)
9
其他农用地
9
居民点及工矿
小计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序号
品名
单位
规格
单价(元)
1
龙眼
平方米
已产果
2
杂果
平方米
已产果
三、征地补偿费用:
序号
被征地单位
土地补偿费
(万元)
安置补偿费
(万元)
青苗补偿费
(万元)
地上附着物
(万元)
合 计
(万元)
1
石东村
93.5695
0
572.908
四、农业人员安置办法:货币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应于本公告之日起15日内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莆田市国土资源局涵江分局。自本公告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被征地单位或农民有权以书面形式就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莆田市国土资源局涵江分局申请听证。
联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纪检监察室 联系电话:2685579
联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涵江分局 联系电话:3583800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不影响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