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由哪个机关进行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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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处理小常识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市人民政府是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协调处理机关,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依法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理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案件。
各县(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成立协调机构做好协调处理工作。
东昌府区、经济开发区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事宜,由东昌府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受市政府委托办理。
属于下列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可以申请协调:
(一)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依据的适用;
(二)被征收土地的种类、等级的认定;
(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的认定;
(四)被征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
(五)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倍数的确定;
(六)征地区片综合价标准的适用;
(七)因青苗的种类、数量的认定引起的争议;
(八)地上附着物的种类、数量的认定引起的争议。
第(七)、(八)项争议,由市人民政府处理。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和相关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批准该公告的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市、县人民政府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未告知申请人申请协调期限,可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年以内提出协调申请。
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异议的,由被征收土地及青苗、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的所有权人作为申请人申请协调。
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适用标准有争议的,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协调。
对青苗、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其所有权人申请协调。
对区片综合地价的适用标准和计算有争议的,由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协调。
申请人申请协调,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协调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争议标的物的相关权属证明;
(四)对地类有争议的,需提供争议土地的现场照片。如现状与实际地类不符,所有权人应出具该地块的相关批文。
(五)协调、处理机构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证据,并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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