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特别是“工业立区”和“项目推进年”战略的实施,秀洲区农村被征用土地的数量日渐增多,自2000年以来,征地面积每年以1倍的速度递增,2003年全区的用地报批量超过了1万亩。土地征用工作事关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更事关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予以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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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洲区征地补偿政策执行程序探讨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落实国家征地政策简况
征地是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一定补偿的行为。征地一方面是一种国家行为,具有强制性;另一方面必须依法对被征地单位和个人进行补偿,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安置。
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征地补偿方案必须公告,接受社会的监督。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征地方案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征地用途、范围、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等。
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上由国务院审批;除此外均由省政府审批,省以下各级政府无征地审批权。
2.征地补偿费的构成《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我们在实际征地工作中,也是按以上4项费用进行补偿的。土地补偿费是对被征用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安置补助费是对被征用土地的农业人口(失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所给予经济上的补助;青苗补偿费是对被征用土地上的农作物造成的损失给予的经济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对被征用土地上各种建筑物,构筑物拆迁和恢复的补偿及对被征用土地上林木的补偿。
(1)补偿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而不是双方协商确定;
(2)使被征地单位的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
(3)按土地的原用途进行补偿;
(4)确定补偿的标准以前3年平均产值为依据,地上附着物一般采用重置价补偿。
据征地主体、征地补偿标准的变化及上级政府对征地工作的要求,秀洲区的征地工作基本可分3个阶段:第一阶段为1999年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前,这个阶段用地量比较少,征地主体大都为用地单位本身,区政府也没有出台相应的征地政策,征地补偿大都参照当时秀城区的政策,农民被征用少量土地后,尚有足够的土地可耕作,不至于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征地矛盾不明显。
第二阶段是1999年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到2003年年底,这个阶段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镇化、工业化力度不断加大,用地量逐年大幅增加,有些农户甚至生产组的土地被全部征用,征地矛盾日益突出,过去的货币安置已不能根本解决失地农民土地被征用后的生活问题,因此区政府相继出台了《秀洲区土地征用人员分流试行办法》(秀洲政发[2000]42号)和《关于转发嘉兴市秀洲区征地补偿若干意见的通知》(秀洲政发[2001]38号),对秀洲区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及人员安置作了具体规定,秀洲区的征地安置方式由货币安置开始向社会保险安置方式过渡,到目前为此,全区规划区内征地基本已推行以社会保险安置为主的安置方式,基本解决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被征地农民比较满意。
第三阶段是秀洲政办发[2004]5号转发《关于市本级征地补偿实行“区片综合价”的通知》(嘉政发[2004]6号),通知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市本级征用土地实施“区片综合价”,这是市政府在省政府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后,针对市区征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切实维护失地农民利益而采取的重要措施。另外,根据浙政发[2002]27号文件,征地主体应统一由政府征地机构实施征地,因此秀洲区的征地主体应由各镇政府逐步向区统一。
当前的问题
1999年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后,《省实施办法》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比原来有所提高,秀洲区分局根据实际制定了相应的补偿标准,同时在全区范围内推行了以社会保险为主的征地安置方式,应该说征地补偿成本比原来有较大幅度提高,但在全区范围内因征地而引起的上访时有发生,说明失地农民对征地工作还不是很满意,我们认为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1.政策不平衡引发的矛盾。在全区范围内各镇征地补偿、安置政策不尽统一。虽然全区基本已推行社会保障安置,但由于历史、区划调整等原因,各镇(园区)的征地补偿和安置存在四种标准,而且差别很大。一种是以新区一期为代表的,安置政策参照市区,标准可以突破法定标准,并由征地单位负责交纳;第二种是以新区二期和嘉北二期为代表的,安置政策参照市区,突破法定标准的部分由村征地补偿费补足;第三种是以秀洲工业区为代表的安置执行区政府政策,第四种就是货币安置。前两种方式的安置政策都参照市区,虽然两者对农民的个人利益来说没有差别,但是留村的征地补偿费部分差别很大,今后撤村建居时如果将土地补偿费量化到个人时,矛盾将会暴露出来,后两种政策对农民切身利益来说与前两种差别很大,由征地政策不统一而引发的社会矛盾显而易见。
2.执行政策的随意性引发的矛盾。秀洲区在征地工作中基本上都是以各镇(园区)为主体实施征地,主体不统一,一方面由于征地主体的多元化,必然地造成了前面讲过的执行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不统一和随意性,就拿园地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来说,有的地方每亩补偿6000元,而有的地方每亩补偿3000元;另一方面各镇、开发区既是征地的实施者,又是集镇、园区开发投资的经营者,作为经营者首先要考虑自己的利益,拖欠村土地补偿费的现象相当普遍,所以被征地农民个人和集体的利益很难得到全部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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