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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费、附着物补偿费补偿纠纷案例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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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归 浏览量:22023-03-08 00:0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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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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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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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经所属村委会同意耕种村集体土地0.5亩,但双方没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亦未办理承包土地使用权证书。2006年1月,某电站与该村委会签订《土地租用合同》,租用包括谭某耕种的0.5亩土地在内的村集体土地修建电站厂房及附属设施。2006年8月,当地国土管理部门以该电站未经建设用地审批,违法占用土地为由作出行政处罚,对其罚款38806.2元,并责令其按照法定程序补办用地手续。由于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中有谭某耕种的0.5亩土地系国有土地的内容,谭某知晓该处罚决定后,以国土部门认定事实错误,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诉至法院。

分歧

对谭某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出现意见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谭某没有取得耕种之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其耕种该土地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谭某虽经村委会同意耕种村集体土地,但并未取得农村土地使用权,故本案谭某不具有原告资格,案件所涉争议的适格原告应是谭某所属的村委会。

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该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释》第十二条中亦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故本案土地实际使用人谭某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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