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本级(2009)年度(整理)第6批次用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已经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0年1月22日以浙土字B(2009)-0348号批准,同意征收龙湾区永兴街道小塘村土地13.0575亩,其中旱地13.0575亩,具体为第 1、2、3号区块。经对被征地村征地补偿登记的复核,现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以及市人民政府第 101号令、温政发[2005]63号的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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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温土公〔2010〕第130号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2万元/亩 计:26.1150万元
二、安置补助费标准:4万元/亩 计:52.2300万元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实计算。
四、青苗补偿费标准: 0.06万元/亩 计:0.7834万元
五、征地现场处理包干费标准:按土地补偿费的10%计算 计:2.6115万元
人民币(大写:捌拾壹万柒仟叁佰玖拾玖元整)。
七、核给小塘村集体经济组织: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建筑面积783.45平方米。
八、给予就地“农转非”36名,给予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30名。
九、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由村委会以书面形式送达(单位:温州市国土资源局龙湾分局地址:龙湾区府东侧裙楼二楼国土资源窗口联系电话:86551471、86968260)。
十一、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你村对征用土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本公告发布后,请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的听证期限,在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二○一○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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