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以浙土字A[2007]-0563号文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柯城分局经对被征地村征地补偿登记的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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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单位:公顷、万元、人
序号项目(区块)名称开发用途县(市、区)乡(镇)村总面积农用地面积建设 用地总征地费安置农业人口安置 劳动力
小计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养殖水面其他
1石室乡二号地块住宅用地柯城区石室乡石一村4.1180 4.1180 0.2257 3.8923 //////247.08138 97
2华墅集镇2号地块住宅用地柯城区华墅乡华墅村2.6668 2.6668 /2.6668 //////160.00863 44
下蒋村1.7666 1.7666 1.7666 ///////102.0211522 15
塘北村0.9977 0.9977 /0.9977 //////52.259316 11
合 计17.3333 17.3333 3.8728 13.4605 //////984.34813302 211
二、土地补偿费标准:
被征土地位于衢州市区征用土地等级划分范围内的按照衢政发[2003]79号文件规定的区片综合补偿标准补偿,范围外的按照柯政发[2004]54号文件规定的区片综合补偿标准补偿。
三、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办法:1、被安置的人员办理基本生活保障;2、以一次性支付安置补助费的办法予以安置。
四、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房屋除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征地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批准征地补偿方案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和裁决。
联系人:彭德林 黄金生 联系电话:3029102
五、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经衢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浙政发[2007]7号文件的规定,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期间,不影响征地方案实施。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