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有关规定,以苏国土资地函(2008)1023号文批准征用周市镇、陆家镇、玉山镇集体土地19.9961公顷。现将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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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昆山市2008年度第6批次村镇建设用地
二:征用土地位置:
周市宗地十 东:农田 南:农田
西:河流 北:农田
周市宗地十一东:道路 南:河流
西:农田 北:农田
陆家宗地二 东:道路 南:农田
西:农田 北:道路
玉山宗地十四 东:道路 南:农田
西:农田 北:村庄
1: 周市镇朱家湾村26组(原庙浜村)土地1.7624公顷(26.44亩);
2: 周市镇朱家湾村21组(原庙浜村)土地3.8354公顷(57.53亩);
3: 陆家镇邹家角村8组 土地7.8666公顷(118亩);
4: 玉山镇火炬村23组 土地7.5877公顷(113.82亩);
5: 玉山镇火炬村24组 土地4.6169公顷(69.25亩);
6: 玉山镇南星渎村1组 土地0.5787公顷(8.68亩);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面积
(公顷)土地补偿费标准
(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
耕地19.886827农业人口2万元/人,保养人员实行征地保养和农村基本养老保险。
园地0.043327
其它农用地0.066027
建设用地5.209627
未利用地1.042027
其他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中含以土地补偿费70%计算的安置补偿费;征用其他农用地不进行人员安置。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村(组)按实结算。
(三)、青苗补偿标准
1、 一年生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补。
2、一年两季作物以上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 50%计补。(粮油作物按夏熟40%,秋熟60%计补)。
3、 多年生林木,可移植的尽量移植,由征地单位按实际工作量补偿移植费。不能移植的按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4、杂生树木原则上不予补偿,荒芜土地和无青苗土地不予补偿。
五、征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1、对剩余劳动力、被抚养人员实行货币安置;
2、对被保养人员实行征地保养和农村基本养老保险。
六、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明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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