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行统一的规划建设,会进行土地的征收,土地征收难免会出现纠纷,如果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是可以起诉的,就《征收补偿条例》诉讼期限、房屋征收程序有哪些、房屋征收要满足什么条件,以下由树图网小编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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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补偿条例》诉讼期限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一般情况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征收决定不服,可以自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房屋征收决定程序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十二个环节如下:
(一)对征收范围的确定;
(二)进行规划审查和计划的编订;
(三)建设项目的立项;
(四)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五)论证征收补偿方案;
(六)对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
(七)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八)听证;
(九)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十)讨论决定;
(十一)落实征收补偿费用;
(十二)公告与进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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