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一般按照“同地同价”的原则进行补偿,也可参考当地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如果属于划拨供地的,用地单位需支付的费用为:征地补偿费及地上建迁补偿费后。接下来,树图网的小编为您介绍公益性征地怎么补偿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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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征地怎么补偿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各镇区根据区片综合地价有关政策规定拟定补偿方案,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规定的标准。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对区片综合地价或补偿标准进行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新标准执行。
2.征地留用地补偿。留用地落实方式、具体比例及补偿标准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以及《中山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省、市对留用地补偿政策进行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新政策执行。鼓励对农村集体留用地采取折算货币方式予以补偿。
3.其他补偿。在实际征地协商过程中,出于土地集约利用,保障农民利益和有利于征收工作推进,经被征地所在镇区与项目单位确认后,可将征收范围外的边角地一并协商补偿,通过设定他项权的方式明确使用方式并保障征收土地实施主体权益。
(二)青苗补偿
1.青苗补偿。包括一般农作物及经济作物征收补偿、常见苗木搬迁补偿、水产养殖及禽畜搬迁补偿等,具体标准按照《一般农作物及经济作物征收补偿参照标准表》《常见苗木搬迁补偿参照标准表》《水产养殖及禽畜搬迁补偿参照标准表》执行。遇特殊情况或未有提及的特殊种类的,青苗补偿可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2.其他补偿。
(1)水产养殖场和苗圃、花木场配套基础设施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照《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参照标准表》执行,遇特殊情况或未有提及的特殊种类的,可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2)水产养殖场和花木、苗圃场因征收导致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由租赁合同双方按租赁合同的约定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因征收对出租方造成租金损失的,对征收红线内的面积,在出租方实际少收取的租金范围内进行补偿,预期租金损失不纳入补偿范围。对征收红线范围外且确实对种植(养殖)产生影响的面积,应按租赁合同的租金标准补偿实际租金损失,补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
(3)因征收需整治整合水产养殖水面和修复塘埂的,经项目单位确认后,可由镇区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核定费用后实施补偿,或由镇区组织项目单位落实整治整合和修复工作。
(4)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等职能部门确定项目用地范围并由镇区公示后,经镇区核定属不合理种植(养殖)部分以及抢种、抢建部分的不予补偿,责令种植(养殖)主体限期自行清理。逾期不清理的,由镇区做好证据保全后组织进场清除。
(三)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
1.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按照《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参照标准表》执行。遇特殊情况或未有提及的特殊种类的,可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2.对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且未认定为违法用地或违法建筑的土地和房屋,属地镇区应当成立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管和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及各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为成员单位的历史土地和房屋联审小组,根据有关权属的历史资料(包括房地产买卖协议、收付款证明、村民会议表决、公证文书、职能部门原始审批资料等),对被征收土地和房屋的面积和相关权利人进行认定并予以公示。若土地和房屋的面积和相关权利人经公示后无异议的,可参照本意见实施补偿。
3.征收村(居)民住宅土地的,采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方式予以补偿。其中,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采取产权调换的安置地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2)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地为集体土地的,参照《广东省宅基地管理办法》以及《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并结合实际,按以下情形补偿:
被征收人属产权调换地块所在村集体村民(农业户口)且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可安排不超过120平方米土地予以产权调换。被征收地块面积大于产权调换地块面积的,超面积部分以货币方式补偿。
被征收土地不属“一户一宅”的,不安排土地予以调换,采用货币补偿、房屋置换等其他形式予以补偿。
1、征收土地必须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2、征地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专有权力.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征地权。同时,被征地单位必须服从,不得阻挠征地。
3、必须依法取得批准。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以及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征收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征收土地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4、必须依法对被征地单位进行补偿。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征收的具体补偿标准有专门规定。
5、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同时规定,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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