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对个人房产进行征收,得按标准进行相关的补偿,以此引发的争议,当事人需要清楚立案标准。下面就由树图网小编为大家一一介绍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的立案标准、征地补偿款村集体不可以截留、侵占或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希望能对大家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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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的立案标准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2011年9月5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20号)第十条规定又重申了关于土地补偿费纠纷的受理原则,即土地权利人对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定的土地补偿有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土地权利人先申请行政机关裁决。
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集体土地时,村集体是不能截留征地补偿款的,截留征地补偿款的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侵占征地补偿费,是单位或个人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征地补偿费据为己有、概不退换的行为;挪用征地费是单位或个人利用职务之便,将征地补偿费挪作他用谋取利益或进行其他非法活动的行为。侵占或挪用征地补偿费实际上属于贪污、挪用公共财产,涉嫌刑事犯罪,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处理,原则上不属于行政执法的范畴。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对于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一般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追究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刑事责任;
《刑法》三百八十二至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对于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追究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责任。应注意,村委会成员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经政府授权,协助政府处理征地补偿款的发放与分配时,视为国家工作人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九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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