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土[2011]349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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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崇征补[2011]第313号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民星10队(村队组);征收农用地2898.30平方米,建设用地288.60平方米,未利用地0.00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3186.90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关于同意实施本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调整方案的复函》(沪发改价督(2009)013号)执行,标准为农用地每平方米31.7元、非农用地每平方米31.7元,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财物补偿标准》(沪房地资法[2007]277号)执行,补偿费用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青苗补偿费标准按《关于调整本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沪价商[2006]第009号)执行。青苗补偿费每平方米补偿标准粮棉地为2.35元、蔬菜地为4.12元,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按《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沪府发[2002]13号)执行。
五、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精神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2012年3月7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横沙乡乡政府路西侧。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于2012年2月15日前按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横沙乡乡政府路西侧。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联系人:顾炳祥联系地址:横沙乡乡政府路西侧。
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崇明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上海市崇明县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2012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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