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设日产4500吨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技改项目,经渝府地〔2009〕631号文件批准同意征收河边镇浸口村4社和7社部分集体土地。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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璧山县人民政府征地公告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批准征收河边镇浸口村4社和7社集体土地共计20.6431公顷,其中浸口村4社集体土地10.4203公顷(农用地9.4060公顷、建设用地0.6732公顷、未利用地0.3411公顷),浸口村7社集体土地10.2228公顷(农用地8.0203公顷、建设用地0.8367公顷、未利用地1.3658公顷)。分社面积及地类详见附表,具体位置详见征地红线图。
土地征收后,用于我县建设日产4500吨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技改项目工程。
征地补偿标准及农业人员安置途径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第5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和《璧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璧山府发〔2008〕103号)、《璧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璧山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璧山府发〔2008〕104号)、《璧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璧山府发〔2008〕40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该宗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璧山县国土房管局拟定,经征求群众意见后报璧山县政府批准。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被征地拆迁单位及个人,限于2009年7月21日前,自行到河边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登记的,以县征地拆迁办公室或河边镇人民政府调查确认的依据为准。
公告之日起,公安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停止办理征地范围内的户口分户和迁入;相关部门要停止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土地及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新建项目审批、续签征地范围内土地及地上物的转承包、租赁和经营合同等有关事宜;对违反本公告的责任人要追究相关责任。
凡在公告发布之日起,抢搭抢建的建(构)筑物、抢载抢种的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登记。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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