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迁需要根据一定的法律程序进行,强制征地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如果不在法律范围内,违规强制征地拆迁受什么处罚?强制拆迁的程序是什么?接下来就跟树图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下吧,希望树图网小编的解答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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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强制征地拆迁受什么处罚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该条限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限定的乔迁时限内未乔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二)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后,按照合同法的相关法律,要求履行合同进行拆迁的,当事人应当履行其义务,所以拆迁协议也是作为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的。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
建设用地涉及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按《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权限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批结果予以公告;属于国务院批准的,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
(一)在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二)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
(三)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到场,当然,如果其拒不到场,也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
(四)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并记录上述 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在记录上签名。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五)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于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将物品存放在合适的仓库中,同时,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的,拆迁人应办理提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