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征地林木补偿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请严格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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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征地林木补偿暂行办法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市 长 李海涛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佳木斯市征地林木补偿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维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国家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关于规范调整占征用林地补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林联发〔2007〕18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林权证的树木的补偿。
(一)对依法批准征用林地的项目和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单位或个人,除砍伐下来的林木返还原主外,收取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二)对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建设单位应参照征用林地的收费标准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
(三)征用林地和临时使用林地需伐除林木的,应依法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由征用或临时使用林地单位伐除归堆交林木所有权利人(采伐林木所需费用,由征用或临时使用单位承担),林地及林木有承包形式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征用林地申请获批准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按下列标准缴纳补偿费用:
(一) 林地补偿标准。
1、重点生态林林地每平方米5元;
2、用材林林地每平方米3元;
3、薪炭林林地每平方米2元;
4、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5元;
5、经济林林地每平方米3元;
6、疏林、灌木林林地每平方米2元;
7、苗圃地每平方米5元;
8、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2元;
9、无立木林地每平方米1元。
(二) 林木补偿标准。
1、人工林林木补偿标准。树木胸径5厘米以下(不含5厘米),林木补偿费20元/株;树木胸径5-10厘米(不含10厘米),林木补偿费30元/株;树木胸径10-15厘米(不含15厘米),林木补偿费40元/株;树木胸径15-20厘米(不含20厘米),林木补偿费50元/株;树木胸径20-30厘米(不含30厘米),林木补偿费60元/株;树木胸径30厘米以上,林木补偿费70元/株。
2、天然林林木补偿标准。树木胸径5厘米以下(不含5厘米),林木补偿费24元/株;树木胸径5-10厘米(不含10厘米),林木补偿费36元/株;树木胸径10-15厘米(不含15厘米),林木补偿费48元/株;树木胸径15-20厘米(不含20厘米),林木补偿费60元/株;树木胸径20-30厘米(不含30厘米),林木补偿费72元/株;树木胸径30厘米以上,林木补偿费84元/株。
3、苗圃地苗木补偿标准。苗圃地苗木按每平方米30元补偿。
4、经济林林木补偿标准。经济林树木在被征用土地上栽植期在1年以内的,补偿苗木费和栽植费;经济林树木在被征用土地上栽植期在1年以上的,按照以下标准补偿:
(1)葡萄树。1-2年生树木,每株补偿5-15元;3-5年生树木,每株补偿20、35、50元;6-12年生树木,每株补偿70元;12年以上树木,每株补偿35元。
(2)苹果树。1-3年生树木,每株补偿6、9、12元;4-5
年生树木,每株补偿40、50元;6-8年生树木,每株补偿60、70、80元;9-15年生树木,每株补偿100元;15年以上树木,每株补偿50元。
(3)梨树。1-5年生树木,每株补偿5-25元;6-8年生树木,每株补偿30、40、50元;9-18年生树木,每株补偿100元;18年以上树木,每株补偿50元。
(4)李子树、杏树。1-3年生树木,每株补偿6、9、12元;4-5年生树木,每株补偿20、40元;6-8年生树木,每株补偿60、75、90元;9-15年生树木,每株补偿100元;15年以上树木,每株补偿50元。
(5)海棠、沙果树补偿标准参照本办法苹果树补偿标准下浮10%;毛樱桃树补偿标准参照本办法李子树补偿标准下浮30%;草莓每平方米补偿20元。
上述经济林树木单株补偿标准是本市同类树种恢复树木整地、苗木、造林、管护等重置成本的5倍。
5、经济林树木栽植密度及丰产园年产量。
(1)葡萄树:每公顷栽植密度不超过3300株;
(2)苹果树:每公顷栽植密度不超过2200株;
(3)梨树:每公顷栽植密度不超过830株;
(4)李子树:每公顷栽植密度不超过1600株;
(5)杏树:每公顷栽植密度不超过1000株;
(6)各树种盛果期年产量15000公斤-30000公斤/公顷。
被征用土地上的经济林年产量,以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为准。
6、其它经济林树木栽植密度合理性由佳木斯市林业司法鉴定所进行评估确认。
7、花草补偿标准。由佳木斯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进行
评估,以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8、耕地上栽种树木成林的,由林木所有权利人选择,可以按本办法规定的林地林木补偿标准补偿,也可按《佳木斯市征收土地暂行规定》中有关耕地和耕地上青苗的补偿标准补偿。耕地上栽种树木没有成林的,土地按耕地补偿,未成林树木,按本办法中规定的苗木补偿标准补偿。
(三) 安置补助费为每公顷22500元。
(一)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依法批准征用或临时使用集体林地的,由所在县(市)、市郊区林业主管部门或市林业主管部门收取林地、林木补偿费,全额返还给林地和林木所有权利人。被征用或临时使用林地有承包形式的,可按合同执行。
(二)安置补助费。依法批准征用集体林地的,安置补助费由县(市)、佳市郊区林业主管部门或市林业主管部门收取,并全额退还给林地所有权利人。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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