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办事流程是怎么样?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条件是什么?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程序又是怎么样?接下来树图网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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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办事流程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办事流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
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第四十二条规定:“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土地,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规定: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推进土地整理。
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投入,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必须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土地的开发、整理和复垦,不得挪作他用;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原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用税,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4、《山东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
5、《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号)
6、《山东省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鲁国土资发[2002]170号)
7、《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规程》(青土资房发(土字)[2006]237号)
二、条件
1、基础条件:项目区具有开发整理复垦所必需的路、水、电等配套基础设施;或已拟定相关道路、水利、电力工程、村庄改造等方案,资金已落实,拟同步实施;土地权属主体明确、界限清楚,无争议。
2、管理工作:项目所在市(区)国土资源局有具备承担项目条件的机构和能够满足项目实施需要的管理和技术人员,有相关配套政策、管理机制与措施。
3、如所承担的项目超过预算批复施工期限一年以上的,项目未竣工或不提交竣工决算的市(区),不能申报新项目。
1、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2、应重点考虑项目新增耕地因素。
3、项目规模在70公顷以上的应附规划设计。
4、土地利用现状图采用最新的土地详查变更后的图纸,地类、图斑编号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5、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前照片应标明拍照时间、拍照地点、拍照方位,标注其坐标。如拍照地点周围有明显地物点的,应标明拍照地点与明显地物点的位置关系。
6、土地权属主体明确、界限清楚,无争议。
三、程序
1、申报国家、省投资项目,各市(区)国土资源局根据要求组织申报材料;
2、市局耕保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各市(区)申报的项目组织现场踏勘;
3、市局耕保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论证,对项目进行排序;
4、市局耕保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厅的要求,拟文上报。
1、项目竣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和实施单位按照《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21号)和《山东省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竣工决算和审计管理暂行办法》(鲁国土资发[2006]60号)的有关规定,做好项目的决算和工程结算工作,准备好初验和验收资料。
2、各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国家项目、省重点项目的自查,省示范项目、补助项目的初验;市局耕保部门负责组织国家项目、省重点项目的初验,省示范项目、补助项目的终验;市局耕保部门负责对初验合格的项目向省国土资源厅提请验收,对终验的项目向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1、各市(区)国土资源局将拟立项申请材料报市局政务办文大厅;
2、市局委托市土地整理机构初审项目申请立项材料;
3、市局耕保部门组织有关处室并会同市财政、农业等部门实地踏勘项目(踏勘项目随机抽查确定,抽查率不低于拟立项总数的20%),出具审查意见;
4、市局耕保部门根据审查意见和实地踏勘情况拟项目立项批复,送市财政局会签,报市局分管领导签发;
5、各市(区)国土资源局从市局政务办文大厅领取立项文件。
1、项目竣工后,各市(区)国土资源局组织初验;
2、初验合格后,各市(区)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向市局提交验收申请;
3、市局审查验收申请材料后会同财政、农业等部门进行终验。
各市根据每年我市下达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计划数量安排项目。
五、时限
1、各市(区)7月底前将申请验收材料报市局;
2、9月底以前,市局组织有关处室会同财政、农业部门进行验收。
(责任编辑:木土土)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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