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公布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安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安徽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及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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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公布执行新的征地补偿标准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安徽省公布执行的征地补偿标准分为统一年产值及补偿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两类。按这两类划分,全省共分为273个区域(区片)。为合肥、淮北、淮南(除潘集区)、马鞍山的市区制订了区片综合地价,为其他市、县(区)制订了征地统一年产值及补偿标准。这次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地上的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由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制订,报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执行。新的征地补偿标准较之前有所提高,从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看,每亩最高11.29万元、最低3.45万元;从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看,征用农用地每亩最高5.2万元、最低2.56万元,征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每亩最高2.6万元、最低1.24万元。《通知》对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过渡进行了安排:对新征地补偿标准施行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的,市、县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制定或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且未实施征地的,原批准补偿标准低于新征地补偿标准的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原批准补偿标准高于新征地补偿标准的按原批准补偿标准执行。《通知》还规定,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订的各市、县征地补偿标准,根据国家规定和各地经济发展状况,每两年调整一次。
安徽省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主要遵循了以下四个原则:一是平稳过渡原则。为使新征地补偿标准与各地过去标准相衔接,实现平稳过渡,安徽省从2005年开始,逐年提高了实际执行的征地补偿标准,使实际执行标准与新标准间差距逐步缩小,以保持政策的连续性,避免大起大落。二是适当提高的原则。新征地补偿标准,在各地原标准的基础上,适当考虑了未来农业产量提高、农产品价格上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平提高等因素,同时体现失地农民长远生计和未来发展的需要,将补偿标准适当提高。三是综合平衡的原则。对于各地制订上报的新征地补偿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相邻市、县补偿标准,进行了衔接平衡,以防地区间差异过大。四是同地同价的原则。坚持同一地区同一补偿标准,不因建设用地项目或土地用途不同而有差异。
安徽省公布执行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将进一步规范全省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关于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法律、法规、政策,介绍如下:
这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效力最高,适用于全国,所有的地方规定都要服从它,与它抵触的均为无效。
关于征地补偿标准的规定是在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征地耕地补偿费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
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这是安徽省为贯彻上述法律,由安徽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征地补偿有关的规定是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如下:
第三十四条 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
(一)征用鱼塘、藕塘、苇塘、灌丛、药材地等,为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
(二)征用果园、茶园、桑园等,为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7倍;未曾收获的,为其同类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
(三)征用耕种不满3年的开荒地,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4倍;耕种3年以上的,按照耕地补偿。
(四)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5倍。
(五)征用其他土地的,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
征用林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
(一)征用农用地的,为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4倍;
(二)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的,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
征用荒山、荒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省人民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因采矿造成塌陷需要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村庄搬迁、农民安置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费标准:
(一)被征用耕地上的青苗,按照当季作物的产值补偿;多年生作物,按照其年产值补偿;无青苗的,不予补偿。
(二)鱼苗放养2年以上的,不予补偿;不足2年的,按照放养鱼苗费的3至4倍补偿。
(三)用材林、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主干平均胸径大于20厘米的,按照其实有材积价值的10% 至20%补偿;主干平均胸径5至20厘米的,按照其实有材积价值的60%至80%补偿。
(四)苗圃苗木、经济林、薪炭林按照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2倍补偿;尚无产值的,按实际造林投资2倍补偿。幼龄林、新造林按实际投资2倍补偿。
(五)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这是2009年12月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通知,规定各市、县征地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订,并根据国家规定和各地经济发展状况,每两年调整一次。
四、安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安徽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及补偿标准
这两份标准就是对上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倍数进行明确,从而最终确定征收标准。
第一类,综合标准112900元/亩(包括土地补偿费45160元+安置补助费67740元)。适用于下列地区:瑶海区铜陵路街道;庐阳区杏花村街道四河社区;蜀山区南七街道,五里墩街道;包河区望湖街道五里庙社区、王卫村 、分路口村。
第二类,综合标准91800元/亩(包括土地补偿费36720元+安置补助费55080元)。适用于下列地区:瑶海区东七里站街道,城东街道唐桥社区,新站开发区七里塘街道站塘社区、板桥村;庐阳区杏林街道,海棠街道,杏花村街道五里社区,大杨镇五里拐社区、草塘社区;蜀山区井岗镇兴民社区、十里庙社区、十里店社区、卫楼社区,西园街道;包河区淝河镇贾大郢社区、老官塘社区、葛大店社区,望湖街道王大郢村,常青街道仰光村、凌大塘村、竹西社区、姚公社区。
第三类,综合标准75900元/亩(包括土地补偿费30360元+安置补助费45540元)。适用于下列地区:瑶海区城东街道其他社区,大兴镇漕冲社区,瑶海工业园方桥社区,龙岗开发区罗岗社区、新站社区、史城社区;新站开发区七里塘街道新华村、星火社区、七里塘社区;庐阳区杏花村街道桃花社区、松竹社区、林店社区,大杨镇龙王社区、大杨村;蜀山区井岗镇蜀山社区;高新开发区天乐社区;包河区淝河镇平塘王村、席井村、卫乡村、黄巷村,常青街道其他村,骆岗街道大墙社区、义兴社区。
第四类,综合标准64900元/亩(包括土地补偿费25960元+安置补助费38940元)。适用于下列地区:瑶海区大兴镇东岗社区、兴集社区、双圩社区,瑶海工业园东站社区、站北社区、勤劳社区,龙岗开发区其他社区;新站开发区七里塘街道张洼村、淮肥村;庐阳区杏花村街道陈塘社区、园艺场社区,庐阳工业园刘冲社区、邵大郢社区;蜀山区井岗镇十八岗村;高新开发区兴园社区;经济开发区枣庙村、习友村;包河区骆岗街道官塘社区、院塘村社区,淝河镇其他村,望湖街道其他村。
第五类,综合标准57200元/亩(包括土地补偿费22880元+安置补助费34320元)。适用于下列地区:瑶海区磨店乡,大兴镇其他村,瑶海工业园其他社区;新站区七里塘街道其他村;庐阳区杏花村街道其他社区,大杨镇其他村,三十岗乡,庐阳工业园其他村;蜀山区井岗镇其他村,蜀山产业园;高新开发区其他社区;经济开发区其他村;包河区骆岗街道其他社区(村),义城镇,大圩镇。
第六类,综合标准52900元/亩(包括土地补偿费21160元+安置补助费31740元)。适用于下列地区:其他地区。
第一类,综合标准39500元/亩(包括土地补偿费15800元+安置补助费23700元)。适用于下列地区:相山区渠沟镇桥头村、土楼村,任圩街道,曲阳街道;杜集区高岳街道孙庄村、博庄村、高岳社区、刘庄村。
第二类,综合标准37500元/亩(包括土地补偿费15000元+安置补助费22500元)。适用于下列地区:相山区渠沟镇黄里村、大梁楼村;杜集区高岳街道其他村,朔里镇锉楼村、官庄村、葛塘村、坡里村,矿山集街道;烈山区烈山镇土楼村、吴山口村、烈山村、洪庄村、土型村、蔡里村、华家湖村、新北村、新南村、凤凰村,杨庄街道。
第三类,综合标准35700元/亩(包括土地补偿费14280元+安置补助费21420元)。适用于下列地区:相山区渠沟镇河北村、油坊村;杜集区段园镇,石台镇豆庄村、刘庄村、石台村、童台社区,朔里镇其他村(社区);烈山区宋疃镇,烈山镇其他村。
第四类,综合标准34500元/亩(包括土地补偿费13800元+安置补助费20700元)。适用于下列地区:其他地区。
第一类,综合标准64000元/亩(包括土地补偿费25600元+安置补助费38400元)。适用于下列地区:田家庵区舜耕镇上湖村、青丰村、舜耕村、前锋村、姚北村、姚南村、钟郢村、曹咀村、赵店村、洞山村、王郢村、江陈村,安成镇安成村、下陈村、泉山村;大通区洛河镇胡圩村。
第二类,综合标准53800元/亩(包括土地补偿费21520元+安置补助费32280元)。适用于下列地区:谢家集区唐山镇平山村、新塘村、莲花村,望峰岗镇永青村、鸭背村、刘岗村;八公山区八公山镇钱淮村、钱湖村、沈巷村、朱岗村、蔡岗村、蔡洼村、下郢村。
第三类,综合标准48800元/亩(包括土地补偿费19520元+安置补助费29280元)。适用于下列地区:田家庵区安成镇其他村,舜耕镇其他村,三和乡土楼村、岭南村、洞山村、舜耕村;大通区九龙岗镇,洛河镇;谢家集区唐山镇东津村、九里村、邱岗村、李咀村、乳山村、二十店村,李郢孜镇赖山村,望峰岗镇山余村、周郢村、陶圩村、耿皇村;八公山区八公山镇其他村,山王镇丁山村、毕岗村、工农村、山王村、李咀村、张楼村。
第四类,综合标准40900元/亩(包括土地补偿费16360元+安置补助费24540元)。适用于下列地区:田家庵区三和乡其他村;大通区上窑镇,孔店乡胡拐村、刘庄村、舜南村、安塘村、毛郢村、黄山村、费郢村、马厂村、新华村;谢家集区李郢孜镇其他村,唐山镇其他村,孤堆乡许桥村、孙老郢村、孤堆村、大洼村,望峰岗镇其他村;八公山区山王镇其他村。
第五类,综合标准35200元/亩(包括土地补偿费14080元+安置补助费21120元)。适用于下列地区:其他地区。
第一类,综合标准54500元/亩(包括土地补偿费21800元+安置补助费32700元)。适用于下列地区:金家庄区慈湖乡团结村、联农村、恒兴村、曙一村、曙二村、林里村、太来村、同意村、蔡村、高潮村、昭明村;雨山区佳山乡安民村、汤阳村、陶庄村、平山村、九华村、宋山村、芦场村、南村、东湖村;花山区霍里镇三姚村、红东村。
第二类,综合标准50000元/亩(包括土地补偿费20000元+安置补助费30000元)。适用于下列地区:金家庄区慈湖乡其他村;雨山区佳山乡印山村、兴和村,银塘镇前进村、宝庆村、陈家村;花山区霍里镇丰收村、前进村。
第三类,综合标准44500元/亩(包括土地补偿费17800元+安置补助费26700元)。适用于下列地区:其他地区。
合肥市三县:
第一类(统一年产值标准1480元/亩),农用地标准3108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7、安置补助倍数14);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标准1554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5、安置补助倍数5.5)。适用于下列地区:水湖镇,双凤开发区,岗集镇,双墩镇,三十头乡,吴山镇。
第二类(统一年产值标准1410元/亩),农用地标准2820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6、安置补助倍数14);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标准1410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5、安置补助倍数5)。适用于下列地区:杨庙镇,下塘镇,朱巷镇,庄墓镇,义井乡,陶楼乡。
第三类(统一年产值标准1360元/亩),农用地标准2720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6、安置补助倍数14);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标准1360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5、安置补助倍数5)。适用于下列地区:其他地区。
第一类(统一年产值标准1500元/亩),农用地标准3450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8、安置补助倍数15);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标准1725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5、安置补助倍数6.5)。适用于下列地区:店埠镇,新城开发园区。
第二类(统一年产值标准1460元/亩),农用地标准3212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7、安置补助倍数15);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标准1606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5、安置补助倍数6)。适用于下列地区:撮镇镇,桥头镇。
第三类(统一年产值标准1410元/亩),农用地标准3102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7、安置补助倍数15);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标准1551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5、安置补助倍数6)。适用于下列地区:梁园镇,众兴乡,牌坊回族满族乡,长临河镇,石塘镇。
第四类(统一年产值标准1360元/亩),农用地标准2856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7、安置补助倍数14);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标准1428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5、安置补助倍数5.5)。适用于下列地区:其他地区。
第一类(统一年产值标准1500元/亩),农用地标准3450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8、安置补助倍数15);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标准1725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5、安置补助倍数6.5)。适用于下列地区:店埠镇,新城开发园区。
第二类(统一年产值标准1460元/亩),农用地标准3212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7、安置补助倍数15);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标准1606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5、安置补助倍数6)。适用于下列地区:撮镇镇,桥头镇。
第三类(统一年产值标准1410元/亩),农用地标准3102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7、安置补助倍数15);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标准1551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5、安置补助倍数6)。适用于下列地区:梁园镇,众兴乡,牌坊回族满族乡,长临河镇,石塘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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