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关系到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冲突与平衡,对社会影响深远,必须有科学合理的法定程序作保障。但当前,我国土地征收程序尚存在很多缺陷,需要在事业的认定、征收范围的决定、征收补偿以及征收的执行与完成等阶段加以改革、完善。下面就让树图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农村征地程序不合法怎么处理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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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有一部分征收相关手续、文件材料是政府应当依法主动公开的,如我们上文所说的几份公告、一书四方案(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城市建设用地为一书三方案)、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地方人民政府转发批准用地的文件等,另外还有一些征地相关信息,是可以依法经被征收人申请公开的。所以,如果存在上述征地程序不合法的情况下,作为被征收人是可以拒绝征收的。
实体法公正性的实现,必须以程序的公正为保障。没有程序的公正,实体法的公正就不能实现。科学合理的土地征收程序可以限制土地征收权的滥用,防止行政权力的泛滥,通过预先设定行政机关的权限,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增加土地征收的透明度和公示性,避免暗箱操作和肆意妄为等现象的出现,以保证行政权力的公正合理行使;可以缓解征收者与被征收者间的矛盾,通过对土地征收施加严格的程序制约,对被征收者的利益进行必要保护,使被征收者明白征收的决策、执行依据和步骤等信息,增强征收者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有利于土地征收的顺利进行和征收目的的实现;可以节约成本,提高行政效率,通过规定征收者决策、执行的依据和步骤等重要内容,具有明显的条件导向性,有利于减少不必要的论证、内部决议等过程,保证结果的一致性和稳定性,避免行政机关专断和反复无常,同时也可以增加被征收者的可预见性,增强其对行政机关征收行为的信服度,避免产生纠纷,保证土地征收的顺利进行。
总之,科学合理的土地征收程序有利于平衡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并促进土地征收的顺利进行,带动经济和社会发展。
针对当前我国土地征收程序所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结合本国实际情况,重点是在其具体规定和实质内容上加以改革、完善,构建科学合理的土地征收程序,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限制征地过程中政府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以保障土地征收的公平正义。
(一)公共利益的认定。这一阶段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合理界定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常随实践的发展而变化,难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设定穷尽公共利益的事项。立法上应采取概括式和列举式并举,1直接设定与间接设定相结合的形式,从财产利用的目的和利用的效果两方面进行解释,将商业性用地严格排除在外,为“公共利益”提供尺度把握,增强可操作性。在法律不便直接设定公共利益时,转而为行政机关判断公共利益设定标准,授权行政机关依照这些法定标准判断公共利益。2另外,当发生争议时,政府部门或其他强势主体必须就某一项目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这一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这一阶段包括两个环节:申请和核准。首先,由需用地人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征地申请,申请人应就征地目的、条件、补偿等方面做出详细说明,并举行征地条件听证会和补偿安置听证会,充分保障有关人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异议权,通过公告和听证程序听取有关专家和民众的意见,使得各种不同甚至彼此针锋相对的观念、意见、利益全部一一展现,从而有可能根据法律的精神和规则对它们进行研究、斟酌、识别、协调、衡量,做出最能平衡各方利益的征地方案,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接着,由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用地人提出的申请文件和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其目的合法性,要严格按照法定标准,对其是否符合公共利益进行专项审查。一旦符合即可以结合其他因素,做出是否批准土地征收的决定。土地征收的申请被批准以后,必须予以公告并通知被征收者。这一环节对保证土地征收程序的公开性和透明度非常重要,有利于保障最终决策结果的科学性、民主性和正确性。此外,土地征收核准的公告在土地征收程序中对土地权利的确定、需用地人和土地权利人行为的限制等具有特殊的效力。
(二)土地征收范围的决定。政府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通过必要的听证和论证程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确定征收土地的范围,并及时予以公告,通知被征收者,允许被征收者乃至社会公众提出异议。如果对征地范围有争议的,利益关系人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复议或者申诉,对复议或者申诉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的规定,既有利于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加强对其约束,防止其滥用征收权,同时赋予被征收者选择权,为其提供有力的救济途径,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土地征收的补偿。补偿方案的制定是土地征收补偿实施的前提和基础。征地方案确定后,征收者与被征收者应对征地的补偿标准等问题进行谈判、协商,由政府和农户选派的代表组成委员会共同确定征收补偿方案,意见不一时,由批准征收土地的政府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裁定,以保证补偿方案的公正性。这种做法,有利于减少土地征收中的不公平性,使双方可以在相对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协商,实现各方利益的最大化和平衡化。
接着,对补偿方案进行公告,这是土地补偿的必经程序,也是有关地方政府的义务和职责。对征地补偿进行公开,让征地补偿透明,既保护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知情权,方便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监督,又可以避免因土地权属不清等而产生的纠纷。1
第三,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有关规定,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公布以后,有关市、县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土地征收补偿方案的意见和建议,以保证土地征收补偿的公平与合理以及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最后,公布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补偿费用分配是否及时、合理,使用是否正确,关系到每个农民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律赋予并保障政府部门和农民的依法监督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阻挠和干涉。
(四)土地征收的执行与完成。如果双方达成协议或法院裁决维持征收决定,则可确定具体征收事宜。首先,由需用地人按照补偿方案缴纳土地征收补偿费用,之后双方到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需用地人获得征收土地的所有权。这样既有利于被征收者尽快获得合理的补偿,又有利于需用地人早日获得土地的所有权,有利于双方利益的实现,避免不必要的纠纷,维护交易安全。
当然,在整个土地征收过程中,要增加透明性,在征收过程的每一个环节都要进行公示并向公众或者相关利害关系人随时提供可查阅的相关文件报表,以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进行有力制约,以权利制约权力,防止征收权滥用;2要加强协商性,注重被征收者在征地行为过程中的参与,让他们在征收目的性、征收范围、征收补偿安置和征收补偿安置费用的使用、管理等方面都有充分发表意见的机会,并能采取足够的措施及时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明确可诉性,设置科学、合理的救济措施,保证在被征收者存有争议时,可以通过多种救济途径,有效地维护自身合法利益。允许被征收者采取复议、申诉或者诉讼等救济措施,在条件成熟时,还可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征地仲裁机构,主持有关征地过程中产生的异议仲裁,以更好地维护被征收者的合法利益。
[1]《征用土地公告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