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申请国家赔偿时,首先应当找准国家赔偿案件的责任主体,否则就可能面临申请失败的风险。那2022年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是什么呢?接下来由树图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2022年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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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是什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国家机关
国家机关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是指依照宪法和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范围而言包括上至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下至基层人民政府乡镇政府的各级各类行政组织,不仅包括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也包括非常设机构和临时机构。国家司法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公安机关和安全机关;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行使审判权的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行使监狱管理职权的监狱管理机关。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国家依照法定方式和程序任用的在各类国家机关中工作的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公务的人员,包括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司法机关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和监狱看守所的管教人员。同时也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人员和行政机关委托行使国家权力的人员此外还包括自愿协助执行国家公务的普通公民。不包括勤杂人员和服务人员。由于勤杂人员违法侵犯他人合法权利造成损害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即使要赔偿也是依照民法的规定给予赔偿,不适用国家赔偿的规则。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是指根据具体法律、法规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首先,它们是非国家机关组织,不具有国家机关的地位,只有在法律、法规授权时,它们才享有国家权力和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其次,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是以自己名义行使职权并承担责任的,与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职权并由行政机关承担责任有质的区别;再次,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的特定职权是具体法律、法规授予的,而非行政组织法授予的,法律、法规的授权通常限于某种具体领域和事项;最后,具体法律、法规对相应组织的授权是有期限的,一旦行政事项完成,授权即告终止。
4、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是指受行政机关的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权的非国家机关的组织和非国家公务员的个人。首先,被委托的组织不是国家机关,被委托的个人也不是国家公务员,他们的经常性工作不是执行国家公务;其次,被委托组织和个人仅能根据委托行使一定的行政职权,非经委托,不得行使国家职权;再次,被委托组织和个人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权力,其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最后,被委托的组织行使的职权是基于委托机关的委托,而非法律、法规的授权。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行使职权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虽然侵权主体是被委托的组织和个人,但责任应当归属于委托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但是,委托机关并不是对受委托组织和个人的所有行为承担责任,如果受托人按自己意愿从事与职务无任何关联的行为造成损害,国家不负责任。
二、国家赔偿追究责任的方式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国家赔偿后进行追究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进行追偿,一种是追究当事人责任。
一、国家赔偿追偿制度
在国家赔偿法中,追偿权具有双重含义:一方面,追偿权是一种权利。即:执行职务的公务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赔偿义务机关在赔偿受害人的损害后,可以要求该公务员偿还所赔金额的权利;另一方面,追偿权又是一种制度,也称追偿制度。具体可以理解为:赔偿义务机关在赔偿受害人的损害后,可以要求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偿还赔偿金额的制度。《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一)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
(二)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伺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对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也同时体现国家赔偿法对国家工作人员追偿权和惩戒权的规定,惩戒权是指既要惩罚,也要追责。
《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目前,在《国家赔偿法》中,对什么是国家赔偿法的追责制度,没有明确定义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因此,在赔偿案件在实践中,往往难以适用。然而在国家赔偿案件中,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可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给赔偿请求人的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例如:内蒙呼格吉勒图国家赔偿一案,虽然此案再审被改判无罪,司法机关最终纠正了错案,正义得以申张。但是,接下来还需要让我们查一下当年办错案件的相关人员,是如何被问责,同时,更最重要的是必须查清,到底具体办案的相关人员究竟是疏忽大意,还是渎职犯罪。只有对相关责任人的疏忽错误一查到底,才能让办案人员彻底明白,避免草率敷衍,避免玩忽职守,最后只能是草菅人命。
另一类是因错捕、错判等出现的错案造成赔偿请求人限制人身自由和精神上的损害。又如:呼格吉勒图国家赔偿一案,被冤枉的人因为被错判,被错押,导致了他们经济上的损失及巨大的精神痛苦,国家赔偿就既有经济上的补偿,也有精神上的抚慰。给的钱再多也难抹平他们心里永远的伤痛,他们希望按照国家法律程序进行追责。
对第一类责任认定,对行政执法机关,一般是由赔偿义务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查确认,还要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确认;而对人民法院自赔案件,既要通过赔偿法院重新确认,最终还要经过赔偿委员会的审查。因此,对法院内部来说,冤、错案件一般是指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故意违反与审判执行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致使裁判、执行结果错误,或者因重大过失违反与审判执行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致使裁判、执行结果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对冤、错案件追责,一旦经法院审判委员会或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确认定为错案后,办案法官将被移交到纪检部门接受问责或相关部门做出对错案的处理决定。
目前,在《国家赔偿法》规定中,虽然没有对明确提出对国家赔偿案件追责这个法律概念。但是,最终对案件性质的确认权还是赋予给了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基于这样一种理念,人民法院赔偿委只要在审查的案件中,确认了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自赔案件存在违法行为,就会作出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予以国家赔偿,所以,确认赔偿义务机关违法的同时,也就等于确认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行为违法。从此意义上来讲,也说明了审理国家赔偿案件也是一把双刃剑,如果确认了案件性质违法,同时,也确认了违法案件的责任人,也就意味着可能对责任人追责。
国家赔偿责任是指国家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使公共权力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权力与合法利益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⑴产生国家赔偿责任的原因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不法侵害行为;
⑵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是国家;
⑶国家赔偿责任的范围包括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两部分。
责任编辑:秋小葵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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