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eeMind树图在线AI思维导图
当前位置:树图思维导图模板资格考试司法考试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解释思维导图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解释思维导图

  收藏
  分享
免费下载
免费使用文件
女王驾到 浏览量:12023-03-08 06:28:19
已被使用0次
查看详情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解释思维导图

二、依照赔偿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适用刑事赔偿程序予以赔偿: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解释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解释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7746350c079502b5134b47bab3be965f

思维导图大纲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解释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错误实施司法拘留、罚款的;

(二)实施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面规定行为的;

(三)实施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行为的。

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发生错判并已执行,依法应当执行回转的,或者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申请有错误造成财产损失依法应由申请人赔偿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依照赔偿法规定予以赔偿的案件,应当经过依法确认。未经依法确认的,赔偿请求人应当要求有关人民法院予以确认。被要求的人民法院由有关审判庭负责办理依法确认事宜,并应以人民法院的名义答复赔偿请求人。被要求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

四、根据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的人被依法改判无罪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赔偿请求人在判决生效前被羁押的,依法有权取得赔偿。

五、根据赔偿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原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原一审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原二审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或者对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予以改判的,原二审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六、赔偿法第二十六条关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中规定的上年度,应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维持原赔偿决定的,按作出原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执行。

相关思维导图模板

第十四章 人生的全程发展思维导图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第十四章 人生的全程发展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第十四章 人生的全程发展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d4f2c7e25521e1549a5ea6581297ef6f

第十二章 人格思维导图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第十二章 人格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第十二章 人格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c13bb994ddcfcab754a2e0eb180edf1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