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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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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触电虽然归类于高度危险作业,但它的发生往往具有较复杂的因素,即“多因一果”,因此仅以《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无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处理,未免加重了作业方的责任,而放纵了其他责任方,故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作为审理该类案件的依据。尽管如此,各地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时,还存在着同一种情形下五花八门的处理结果,如有的只追究供电部门的责任,有的仅追究违章建筑所有人的责任,或者在追究双方责任时主、次颠倒,更普遍的是几乎不追究触电者自身过错的责任。基于以上现实,为了探求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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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例

1。[案情]:琼山府城镇大园里208号楼房,系被告杜琼的父母杜宏建夫妇以杜琼名义?杜琼当时未成年?报经原琼山县建委审批,出资于1990年至1992年间完工,擅自未按审批建起的二层楼房,该楼房未办房产证。后由于杜琼一家在海口市生活,208房建好后便一直无人入住。2000年间,贾吉英之丈夫梁希南找到杜宏建?双方系朋友关系?,提出借208号房暂住,杜同意后便将钥匙交给贾吉英夫妇,由其管理使用该房。该房房顶上的高压线共有三条细线路及三条粗线路,均为1万伏高压线。其中北边的三条细线路建于八十年代后期,是电子工业部213站自建的专用线路。被告卷烟公司原来使用该专线供电,九十年代初,由于该公司用电量剧增,便自行出资,于1991年4月至7月间,将改线工程费数十万元转到原审被告供电公司帐户,由该公司施工,利用213站原有电杆架设起三条容量较大的高压线,起点于大园路,横穿大园新村居民房上空,终点于卷烟公司,并在供电公司开设了专线开关柜。线路建好后,由于供电公司与卷烟公司未协调明晰其产权关系,长期以来处于无人管理状态,使该线路因刮台风等原因严重下垂,加之横穿居民区,违章建房的现象较多,致高压线与居民楼之间的距离较短,存在着较大的公共安全隐患,曾发生数起触电事故,均未引起相关部门重视,也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如安装警示标牌等?。杜琼加建后房屋天面与高压线之间的距离仅为1。3米。

再审判决后,卷烟公司和杜琼均不服,皆以自己不应承担责任为由提出上诉。经二审,以再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改判结果正确为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要点

(一)正确界定案件当事人是审理此类案件把好程序关的前提。

首先,由于高压触电人身损害所侵犯的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而且往往是剥夺其生命权,而公民的生命权与某些公民之间的利益得失息息相关,某公民生命的丧失意味着依赖其生命权的另一些公民的利益也随着消失。因此受侵犯的主体不仅是触电者自身,与其有亲密关系的人?一般为近亲属?也同时成为受侵权的主体,即存在双重直接受害人。如甲触电死亡,其子女丧失?或部分丧失?了抚养人,其年老父母丧失了赡养人,同时他们的精神也受到了损害,他们都有要求赔偿的权利,因此均可成为这类案件合法的原告主体。在实际审理中,首先要审查哪些人是适格的原告,如果只有部分人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应及时通知其他适格的原告参加诉讼,如果他们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则不列为原告,如果只是不愿参加诉讼,而不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列为原告参加诉讼。其次,本类案件往往是多因一果,即侵权方不仅限于高压作业的产权人和管理人,往往还有第三者的因素造成,因此准确查明造成事故的原因,正确界定赔偿主体是确保审理程序及裁判结果不失误的前提。本案例中,原审正确把握了诉讼主体,原告方面,死者的配偶、父母及子女均以共同原告参加了诉讼;被告方面,原审查明事故线路的投资人是卷烟公司后,依法追加其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确保了诉讼主体的不遗漏。实践中,有些案件被发回重审,就是因为遗漏或没有准确界定诉讼主体,如本省有些乡镇的高压供电设施,原来是集资或乡镇集体投资建设的,依据谁投资谁拥有产权以及触电事故由产权人承担责任的原则,合格的被告主体之一是高压设施的产权人。设施由乡镇供电所集资的,供电所是被告,是乡镇政府用集体款项建设的,政府就是被告。但近年来,我省规定乡镇电力设施统一收归电力公司所有和经营后?通过有偿转让、自愿上交等形式?,赔偿的合格主体就是电力公司而不再是供电所或乡镇政府。有的电力公司接收了电力设施后,却仍旧把事故责任推给他人,显然没有道理。实践中有的案件就是由于不能准确界定被告,仍把乡镇政府当做被告而被发回重审的。

(二)查明案件事实是准确划分责任的基础。

(三)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四)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

该类案件应如何适用法律,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受害人已尽到一般注意义务,仍无法避免事故的发生,且电力设施的产权人和管理人为同一主体时,直接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判处。2?事故发生由两个以上原因造成的,如管理人非产权人又未尽到责任的,有第三者介入的,受害人自身有过失的。3?作业人存在法定免责事由的。对于第2和第3点,应适用《民法通则》和最高法院《解释》第二条或第三条进行判处。4?对于受害人擅自进入供电设施非安全区域内?其认定标准应以有明显的危险警告标志牌等?或者纯属受委托管理方的维护不当行为引起的,适用《解释》第三条第四项,参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关于禁止从事危害电力设施安全行为的条款以及《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理。5?对于电力设施产权归属发生争议的,按照d民法关于产权归属的一般原理,《电力法》第三条关于电力事业投资,“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确定。6?对于管理权发生争议的,参照《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七条关于按产权归属确定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确定。7?对于电力设施产权人主张免责的,按照《解释》第三条规定的四种免责事由审查确定。此外,对于赔偿范围及标准,由于《解释》已对这类案件的赔偿范围及计算方法做了比《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更详细具体的阐释,可直接引用《解释》而不再引用《民法通则》。至于标准,我省法院一般参照省公安厅每年校订一次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确定。

三、审理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1?必须审查是否确为高压触电。其区分标准在最高法院《解释》中已明确,即1千伏以上的为高压电,1千伏以下的为非高压电。其意义在于两类案件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非高压触电一般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2?必须查明损害事实是“一因一果”还是“多因一果”,并分别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和法律规定。

3?必须查明“多因一果”诸原因力中,哪些是主要原因,哪些是次要原因或辅助因素,准确分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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